同居关系结束,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程岩不辜负 2024-04-03 01:49:51

现实生活中,同居多年后分手的情况很多,男方或者女方可能会因自己付出较多而向对方索要清楚损失费,其中女方主张的居多,那么该主张到底能否得到支持呢,我们来结合案例分析一下。

案例一:

2013年,年仅二十岁的小王经人介绍,与二十六岁的小高相识,双方经过了解接触,情投意合,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直到2018年,双方矛盾积累,终于爆发,无法继续走下去,小王提出分手,并且以自己最好的五年给了小高为由,要求小高支付青春损失费,小高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从法律角度看,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概念,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结束同居关系时也不存在类似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赔偿,青春损失费更多的是一种情感或者道德上的主张,而非法律权利,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本案中,小王认为其作为女性,把自己最好的青春给了小高,并以此要求小高赔偿青春损失费是不成立的,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若两人在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财产或者债务问题,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解决。

案例二:

2018年,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单身很久的胡某,张某对胡某很满意,想尽办法追求,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直到2022年,胡某因无法忍受张某早出晚归,双方矛盾增多,胡某提出分手。张某认为自己是胡某的初恋,恋爱期间对自己也百般照顾,分手时,张某书面承诺三个月内向胡某支付3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后张某的承诺迟迟没有兑现,张某也另寻新欢,胡某一气之下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承诺,支付30万元青春损失费。

律师意见:

本案与第一个案例存在明显的区别,即被告出具了书面承诺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此时原告能否依据书面承诺向法院起诉。协议约定青春损失费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张某未实际支付

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用金钱弥补同居期间胡某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伦理相悖,有违公序良俗,更不利于良好的社会风尚,可能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协议无效。从而导致胡某无法以该协议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履行协议,支付30万元青春损失费。

2、张某已经实际支付

若张某按照承诺已经实际向胡某支付了30万元青春损失费,因该支付行为属于其自愿,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上述支付行为,张某不能以约定无效,要求胡某返还已经支付的30万元。

特别注意

如果一方存在背离恋爱伦理,故意隐瞒已婚事实、玩弄对方进行所谓的恋爱,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过错方承诺以精神损失费的名义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的,此时法院是不支持反悔的,这点要特别注意。总之,青春损失费一般情况下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过分析客观实际情况,去找到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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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岩不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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