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河冒充辽宁理工大学教授参加学术活动,是否成立招摇撞骗罪?

大成说说 2024-07-04 20:34:47

这几日网络上爆出了这样一条消息,一位名叫魏新河的人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的身份于2022年至2023年参加了10场在全国各地举办的高校学术会议一事在互联网上被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是因为在我国众多高校中并没有所谓的辽宁理工大学,而经媒体查证魏新河的真实身份是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伴随着媒体对此事的广泛报道,锦州市有关方面以通报的方式于今日做出了回应,回应称今年46周岁的魏新河系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的学术交流活动。魏新河所在单位已经将其停职,同时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锦州市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作为法律人,根据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的通报所披露的事项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我产生了一个疑问,这就是魏新河是否涉嫌成立招摇撞骗罪呢?换言之,锦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对魏新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呢?为了找出正确答案,我们先看看《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条文是如何描述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基于前述,魏新河所冒充的身份是公办大学教授,这一身份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魏新河并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对于魏新河的处理,完全可以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至开除的政务处分。当然,魏新河如果在参加学术活动时非法骗取了财产性利益的话,可能涉嫌成立诈骗罪。

综上所述,作为法律人本人认为,魏新河假冒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的身份参加学术活动的行为,并不成立招摇撞骗罪,锦州市公安机关以此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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