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解读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为什么要核准追诉?会判死刑吗?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潘依欣,张春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202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此案自披露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案件的恶劣程度,超出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印象。在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呈现低龄化特点的社会背景下,该起案件的判决将对未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指导性意见,具有里程碑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也通过这一案件被大众所熟悉。下面我将对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决定进行解读,并预测本案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罚。
一、对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的解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应对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社会趋势,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路径,进一步加大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力度和治理力度。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以上四项条件中,前三项为实体标准,要求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其犯罪行为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第四项是程序标准,最高检对个案情况进行审查核准,严格控制对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防止滥诉。
最高检核准追诉,决定了该案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还是作为保护处分案件办理。假如最高检不核准追诉,则会作为保护处分案件,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措施,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核准追诉只是本案进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此后的公诉和审判,都应该被持续关注。邯郸初中生杀人案携带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给社会传递了“法律对严重恶性犯罪绝不因为年龄而纵容”的信号,引导我国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结合目前公布的案件信息和法律规定,可初步判断: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将承担《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死刑。
为什么不能适用死刑呢?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已然成为国际基本共识。1990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以死刑和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除美国外,全球所有国家均签署该公约。该公约的签订是我国对外的一个承诺,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不同国家、不同制度,呈现出不同的态度。欧盟国家选择废除死刑,不论对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不再适用。保留死刑的国家,也谨慎地限制死刑的适用。结合国际社会法律的发展趋势和普遍共识,降低死刑的适用年龄并不具有可行性。
2020年,我国调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不降反增。可见,这一举措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的遏制作用是不显著的。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针对本案,如果仅从朴素的道德观呼唤严刑峻法,也只能满足个案的正义感。我们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关注案件背后不断完善和优化的司法程序,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学校育人有误、有责机关执法不严、网络信息引导等因素,让法治精神得以体现。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