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组织法》的表决通过,这部酝酿多年、几经审议的法案终于确定并公布,并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其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丧失和例外情况,该法给予明确的规定。由于集体成员身份涉及到个人的各项农村权益,因此该部分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有哪些亮点,咱们来看一下吧。
“非农”户籍照样可认定为集体成员该法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里注意两个词:“曾经在”和“居民”。“曾经在”也就说明“现在不在”。而在几次审议草案里面还规定为“农村居民”,而该法最终将“农村”二字删去。从这里的措辞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不再简单看是否属“农民”身份,不再简单看是否是农村户籍,而是看个人是否与村集体具有稳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以村里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这也就是说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成员,而并没有对户籍必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绝对要求。
新法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这一条所述的情形,就是对“曾经在”的具体诠释,那些因服役、就学等原因,导致户籍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认定进城落户农民必然丧失成员身份。
另外还包括一些地方“村改居”后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但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保留等情况,也是要保留集体成员的身份。
这表明,户籍的变动不一定导致集体成员身份的丧失,只要是考虑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基本生活保障等,这些因素才是个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认定指标。
丧失“集体成员”身份,不一定丧失农村各权益该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或进入国家公务员体制成为正式公务员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农村权益。
该法中明确成为公务员后,必然丧失集体成员身份。但是集体成员身份又是享受农村各项权益的基础,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这也就是说成为国家正式公务员后,将不能够再享受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但是农村出身的公务员并不在少数,如直接剥夺这一群体的农村权益必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还有获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比如因结婚、政策性移民等情况,取得其他村集体的成员身份的,按道理来说必然丧失原集体成员身份。但是考虑到如在新集体的各项权益暂未完全落实或不能落实的,贸然剥夺原集体所享权益,也不利于他们在的生存与生活。
因此该法明确这两种情形,再与原集体协商后,原集体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原有的农村权益。
空挂户、回乡退养人员必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空挂户(户口在农村集体,人实际却不在农村居住)和回乡退养人员,不能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延续性权利义务联系,并且不以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这两种情形人员集体成员资格将予以排除,进而其也不能继续享受集体内的各项农村权益。
新法特别保护农村妇女集体成员权益新法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丧失、权益享受和权益维护方面,多处都提到要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如:
总则的第八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十二条: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不管是外出务工,还是外嫁他村异或离异丧偶,包括上门婿等,此类人员的集体成员认定除了参照户籍、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和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素,还应根据平等及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考虑妇女是否集体成员的权益,既不能让她们的权益“两头空”,又要避免“两头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