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旬阿姨再婚后竟想将86岁老母亲赶出家门……法院判了→

锦锦锦楼 2024-06-23 14:28:05

为置换房屋

再婚六旬女儿竟要求

自己86岁高龄母亲搬离家中

母亲拒绝后

女儿以自己是唯一产权人为由

将母亲告上法庭

6月20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据上海一中院介绍,1988年,24岁的小丽在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下,前往国外自费留学,之后在国外结婚。1993年,小丽与外籍前夫诞下一女,因生下女儿后身体欠佳,小丽在女儿7个月大时就将其送回国,交由母亲陈阿婆抚养照顾。

由于老房子生活不便,小丽在上海购置了一套115平方米的房子给祖孙俩居住。多年来,陈阿婆含辛茹苦将外孙女养大。

2008年,小丽因女儿中考回国,三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没多久,小丽与外籍丈夫离婚,并与第二任丈夫相识、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和祖孙共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由陈阿婆继续照顾着外孙女。

然而,好景不长,夫妻二人与陈阿婆频频发生矛盾,小丽对自己母亲的不满日益加深,认为她不仅妨碍了自己女儿的成长,还阻碍了自己和第二任丈夫的感情。

于是,小丽以自己每月退休金仅2000元、降低了生活品质为由,提出要通过房屋置换获得差价改善房屋,并想要将陈阿婆从家中赶出。即便陈阿婆提出可以每月补贴3000元,小丽仍执意卖房。

在庭审过程中,小丽表示,陈阿婆可以搬至和哥哥阿强共同共有的房屋居住,但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左右,阿强一家三口居住已捉襟见肘,实在无法容纳陈阿婆居住。

小丽认为,陈阿婆侵犯了自己对房屋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陈阿婆从房屋迁出。而陈阿婆认为,自己抚养外孙女直到大学毕业,小丽却不知感恩,不愿尽赡养义务,甚至逼迫自己搬走,违反公序良俗。更令陈阿婆心酸的是,她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知女儿竟要和自己对簿公堂。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阿婆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是否侵犯了小丽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物权。

首先,陈阿婆在小丽购入房屋后居住于此,是为了抚养、照顾无法独立生活的外孙女,所以陈阿婆居住在这套房屋时是获得了小丽的同意,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小丽说陈阿婆借照顾其女儿的名义入住房屋,显属颠倒因果。

其次,小丽、陈阿婆目前居住的房屋面积很宽敞,足够他们共同居住,客观上,陈阿婆也并未妨碍小丽正常居住、使用房屋。

更何况,小丽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作为陈阿婆的女儿,她应该依法承担赡养义务。虽然哥哥阿强与陈阿婆共有一处房屋,但是该房屋狭窄,客观上无法供4人共同居住。考虑到陈阿婆年事已高,作为子女,理应让其能在熟悉、稳定、舒适的环境中安度晚年。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小丽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官:行使权利的同时

应当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申审庭副庭长徐芬表示,房屋的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等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本案中小丽称女儿所需费用均是其提供的,但这本就是小丽的法定义务,而众所周知,照顾幼儿起居生活学习等所付出的精力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陈阿婆为照顾抚养外孙女居住在涉案房屋合法合理,小丽以女儿的费用均由其提供来否认陈阿婆对其女儿的抚养,既不合理也不合情。

徐芬表示,本案中小丽因自身原因想要置换房屋是其权利,但为父母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是子女赡养义务的体现,子女在行使房屋处分权前,应安排好父母之后的居住。现小丽置换房屋是为了排除母亲的居住,又未对年迈母亲的居住作出妥善安排,径行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搬离居住了二十多年的住处,有违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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