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四川省平昌县的巨能勇先生是一名普通居民,与家人一同在新疆油田工作,1983年7月22日,肖尚容的母亲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大女儿肖尚容和三女儿肖尚碧二人共同继承财产,该遗嘱已经过公证,确认合法有效。事后肖尚容与肖尚碧各分得一份房产,而肖尚容则是将自己分得的那套房产卖给了巨先生(巨先生与肖尚碧是夫妻)。
1990年,四川平昌县住J局的工作人员却在没有通知巨先生且未经过巨先生同意,没有任何授权委托书的前提下,将巨先生的年租金收入十六万的房屋拆除并补偿给了肖尚珍、康发友二人,住J局的人员所拟定的拆Q协议上根本没有人签字,且住J局的人员却至今都没有给予巨先生应得的补偿,住J局的人员却声称巨先生的房屋拆Q已按照当时相关政策补偿到位。
其中那份没有人签字的拆Q协议中写道:乙方产权人【指巨先生】在外地工作,委托肖尚珍、肖尚芳为拆Q房屋签定协议全权代表。今后产权人有异议由受委托者负全部责任。巨先生既没有把房屋卖给肖尚珍也没有送给她,更没有叫住J局把自己的房屋补给肖尚珍。住J局就这样草率地把巨先生的房屋补给肖尚珍,这难道合理吗?
之后四川省巴中市政F为此事召开联席会议并作出决定:“由平昌住J局的人员到法院提起诉讼,将补偿给肖尚珍、康发友二人的原属于巨先生的房屋收回并归还巨先生,但住J局的人员却迟迟没有执行决定。
因此巴中市政F要求巨先生和住J局的人员在巴中电视台公开辩论,但住J局的人员却不同意,巨先生为此事坚持不懈地上F,悲痛的情绪下巨先生一度绝食,浑身无力连站都站不稳,但住J局的人员没有一个人说一句话,没有一个人给巨先生做过解释。
令人窒息的是,这种事情在2005年7月又发生了第二次,当时巨先生的岳父赠与巨先生一套房屋,遇上拆Q当时巨先生的岳父想要房屋,7月5日下午巨先生和岳父达成了由岳父打官司的协议,当时住J局有两人在场。双方达成协议后的第二天,即7月6日上午,巨先生离开平昌处理一些私事,当天下午住J局的人员就突然请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前来草拟房产分割协议,把巨先生的房屋分给巨先生和岳父都不到一半。甚至强迫巨先生签字,还威胁称如果巨先生不签字,他们就把巨先生的房屋全补偿给巨先生岳父。巨先生哪里见过这种场面,想到自己第一次房屋被拆Q的补偿到现在都没有落实,生怕这些人员继续为难自己,血本无归,被逼无奈只能签字。
7月6日下午拆Q结束后,巨先生表示自己年租金收入十六万元的门市房,住J局给予补偿的却是年租金收入不到八万元的门市房,补偿价值不到一半,相同的住J局补偿给巨先生岳父的门市房也是年租金收入不到八万元,补偿价值不到一半,少补的几十万元疑似被住J局的人占为己有。
拆Q之前巨先生的房屋面积有260.64平米,巨先生的门市房约有43.44平米,住房面积217.2平米(260.64-43.44=217.2平米),住J局的人给巨先生和岳父各补住房120平米,各补门市房18平米,按政F指导价门市房每平米5万至6万元,住房每平米4千元。为什么门市房每平米5至6万元,住房每平米4千元?因为巨先生的门市房43.44平米年租金收入十六万元。如果是43、44平米住房出租年租金收入不到五千元。住J局应该补偿门市房过度。但平昌住J局应该给巨先生补偿的门市房过度费八万元一分没补。门市房从拆Q到修好半年不能出租,按规定该补八万元。
由于巨先生不能接受住J局的人违法拆Q行为,在维Q上诉期间一直住在政F的廉租房里,距今已有十九年之久,平昌住J局的人至今没有收回廉租房,也没有收巨先生的房租费。房屋拆了十九年,相关部门却至今未给巨先生办产权证,巨先生称部门人员要求巨先生提供拆Q协议才能办产权证,但巨先生苦不堪言,当时整个拆Q过程包括分房产、给巨先生和岳父安置补偿、起草协议、公证处公证等,只有一个下午(7月6日下午)。正常情况下,房屋拆Q都要经过多次协商,几天甚至十几天才能达成协议,当年住J局工作人员的做法明显是不合理的,这也导致了巨先生维Q多年无果的困境。
巨先生想问:(1)平昌县住J局未经允许把巨先生的房屋补给别人合理吗?(2)巴中市政F要求平昌县政F提起诉讼收回房屋归还给巨先生的决定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3)巨先生该不该拿自己被迫签字的拆Q协议去办产权证?(4)关于住J局少补偿的四十多万元至今没有补上,是否符合拆Q补偿的规定?
综上所述,巨先生恳请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介入调查巨先生一事,督促相关部门对巨先生房屋被两次不合理拆Q的事件做出合理的解释和回应,并向巨先生补上少补的补偿款,维护巨先生的合法权益。
来源: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061528692064899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微博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