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转账凭证)
2023年3月,肖先生通过相亲平台,认识了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一医院工作的护士苏女士,二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苏女士多次以帮还车贷,买车险,买奢侈品等理由向肖先生索要钱财和礼物,肖先生以为二人关系已经确立,未来会一起面对更多的困难,所以对于苏女士的借款要求,都尽可能地满足,但苏女士却从未在这段恋爱关系中花费过一分钱。就这样,苏女士每次与肖先生聊天或者见面,都会索要钱财和购买礼物,二人在交往的六个月期间,总共花费高达15万之多,苏女士一人就花费了11万多,其中包括:3月20日化妆品451元、车贷75600元,3月22日买衣服359元、化妆品2650+954元,3月28日495.6元,4月2日红包100元,4月5日买鞋300元,4月20日护肤美容1200元,4月28日中国黄金项链3498元,5月28日红包1200元,6月1日红包100元,6月11日买包880元,6月18日车险5200元,7月1日红包500元,7月8日面膜263.5元,7月9日化妆品630元,7月12日加油450.15元,7月13日买鞋462元,7月25日红包1200元,8月22日转账3000+1000元(以上全部为苏女士个人消费)。二人在交往的六个月期间,共见面23次,肖先生被索要11万余元,总计通过微信向苏女士转账1271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86800元,再加上肖先生每次为苏女士购买衣物、护肤品、项链、车辆加油等共计价值23556元,共计110356元。
肖先生以为二人很快可以修成正果,便多次向苏女士提出见父母的请求,但苏女士一直敷衍,拖延。时日渐长,苏女士称自己没有爱上过肖先生而分手,肖先生认为既然没爱上为什么要接受别人的钱财,既然不愿意在一起,就应该退还借的车贷和帮还的车险。苏女士也因为无法继续在肖先生身上获利,就拒绝联系肖先生。无奈之下,肖先生一纸诉状将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钱款。但F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双方不存在借条以及婚约,肖先生给苏女士进行大额转账的行为,是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肖先生因此被判决败诉。实际上,肖先生在与苏女士交往期间,就多次提出是借钱给苏女士归还贷款和缴纳车险,绝非赠与行为。
肖先生对于F院的判决非常无奈,并表示自己一直都是以借款的名义给苏女士转账,况且自己也并非收入很高的人,十几万的存款也是经过长年累月一点一滴积攒而来,况且,肖先生在本身就有房贷的情况下,还是选择借钱给对方还车贷购买车险。据肖先生称,当时借款给苏女士还车贷时,收款的账号标注的是“教育培训”,且F院也并未让苏女士提供车贷结清证明,由此是否可以质疑:苏女士借款并非用来归还车贷,而是故意骗取肖先生的钱款呢?据肖先生称,在庭审过程中,肖先生一直向F院申请,让苏女士递交还车贷的证明,但F院为什么迟迟不让苏女士出示,反而问肖先生有无借条和婚约呢?
据肖先生称,他通过红娘了解到,苏女士曾经交往过几个,而且苏女士自称曾向交往过的对象给她购买过奥迪车辆,但苏女士和对方分手后,就将车退还了。这是否说明苏女士的“捞女”行为并非个例,而是通过相亲的幌子捞金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样不劳而获的行为应当受到众人抨击。
最后,肖先生表示:“法律不能成为捞女的保护伞,牵扯到感情应该考虑的不是借条而是转款的目的。我也只是想通过合法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希望可以通过媒体将此事的影响力扩大,能够让更多的社会人士能了解此事,并提供相应的帮助,防止其他人再遇到这样的骗局。同时,希望F院能够重视此类案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防止不劳而获之人愈来愈多,从而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微博“借”还是“赠”?肖先生相亲遭遇“捞女”,F院判决引争议(weib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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