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陈律师为大家介绍了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规则与条件。今天,陈律师就为大家继续介绍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则与条件。科创板全称为“科技创新板”,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设立的股票板块,目的是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显著区别在于它允许为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也突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宗旨。
今天陈律师就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板企业上市的规定,为大家进行详细地介绍。
一、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
具体而言,其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第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第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二、对市值与财务指标的要求
市值与财务要求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三、对红筹企业的特殊规定
红筹企业就是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公司。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四、持续督导以及督导职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各项持续督导职责的实施方案。督导职责主要有以下五个具体方面:第一,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第二,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第三,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第四,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第五,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到这里,陈律师就将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要求给大家介绍完毕了,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陈律师。我将为您提供最细致的解答!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