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吴谢宇和女魔头劳荣枝等死刑犯为何没有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安汐谈情感 2024-03-09 11: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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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节:

01、犯罪者往往有严重的人格障碍,但容易被忽视

02、如果滥用司法精神鉴定,将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今年春节前,不少备受关注的重案罪犯被执行了死刑。比如身背7条人命的“女魔头”劳荣枝,“北大学子弑母案”的吴谢宇、“重庆姐弟坠亡案”的主犯叶诚尘和张波。

劳荣枝,图片来源于网络

叶诚尘和张波,图片来源于网络

正义虽迟但到,从未缺席!大部分网友都为此叫好,受害人家属也多少得到了一些心灵抚慰。

不过,也有小部分网友认为应该“法外留情”,尤其是对于吴谢宇。

吴谢宇,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些网友对吴谢宇动了恻隐之心,认为他弑母虽然触犯了法律底线以及道德人伦,但他是家庭教育的受害者,又是北大学子,智商非常高。若能够留他一命,让他真正地自我反省,或许能够做出对社会有贡献的事情。

吴谢宇的辩护律师郑晓静则认为他在案发前已经精神崩溃了,作案动机、作案过程有悖常理。她申请对吴谢宇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但法院并未批准。

郑晓静律师还认为劳荣枝、叶诚尘也有不同程度的精神问题,曾经呼吁也对她们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她还说,现在对精神病的认定,往往就是靠司法人员的“望诊”,看上去精神正常,就不做精神病的鉴定了,“为了减少误判,错杀,应该对所有死刑犯都强制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乍一听,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她说得有道理:毕竟生死攸关,为了稳妥起见,让罪犯多接受一道程序,减少误判,这何乐而不为呢?

但其实从精准精神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个做法是弊大于利的,它可能会减少一些误判,但会让更多罪大恶极的人趁机钻空子,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错判。

01、犯罪者往往有严重的人格障碍,但容易被忽视

司法精神鉴定涉及到2个学科——精神病学/精神医学,以及法律。

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与该国的文化是息息相关的,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相应的法律体系是不一样的。

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曾轰动一时。辛普森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

辛普森和他的律师团队

即使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但这帮律师硬是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最后说服了陪审团成员,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很多美国民众也对此无法接受,非常失望。

但在中国,这种愚弄及挑战法律的事情根本不可能发生。所以,我们不能照搬欧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

至于精神病学/精神医学,很多大众和律师对这个领域都不了解,甚至高估了这个学科目前的鉴定能力。

郑晓静律师说,精神病的认定不能只靠司法人员的“望诊”,而要出动精神科专家,进行非常专业的精神鉴定,这样的结果才是准确的。

然而目前的事实是,很多精神科专家的认知并未与时俱进,他们难以对个体进行真正准确、深入、全面的精神鉴定,甚至有可能会被“忽悠”。

比如,大部分重案罪犯都有严重的人格障碍,但国内外的司法精神鉴定往往未能识别。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是目前最权威的诊断体系之一。

它提倡对精神心理障碍患者实行3轴诊断法,从3个向度去评估就诊者的心身状态和功能:

轴一是精神心理疾病的诊断;

轴二是智能和人格障碍方面的诊断,即人格改变或者障碍方面的诊断;

轴三是躯体疾病方面的诊断。

但是,直到现在,国内主流精神科的临床诊断仍是单轴诊断,只有第一轴诊断。绝大部分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卫生从业人员对人格障碍的认识不足,相关的临床研究也极其缺乏。

当然,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3轴诊断也践行得不理想,也存在人格异常漏诊的问题。

所以在很多犯罪事件中,精神科专家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结果往往只有抑郁症、双相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等,很少会有人格方面的诊断。

当然,确实有很多犯罪者在生活中不断受挫,遭受了大量的叠加性心理创伤,罹患了抑郁症、双相障碍或精神分裂症。但他们犯罪时意识清晰,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具备完全刑事能力。真正促使他们犯罪的不是上面那些病症,而是严重的人格障碍。

因为人格障碍有3个典型的特点:严重缺乏自我反省能力、严重缺乏同理心、行为严重超出社会规范。这些犯罪者每次遇到挫折与困难时,会采取完全外归因,将所有责任推卸给外界以及别人,感到极度愤怒。

他们的强烈的负性情绪不断累积,所以最后采用极端的方法进行复仇,甚至滥杀无辜,报复社会。而且他们为了达到目的,还会提前谋划、伪装,犯罪成功率极高,社会危害性极高。

对于这部分人格障碍的犯罪者,其实没必要进行司法精神鉴定,浪费社会资源,更不能因为其有人格障碍而减轻罪罚。

相反,因为他们严重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建议对他们要重判、快判。这能对社会中潜在的重度人格障碍患者起到震慑作用,也能更大程度地抚慰受害者、减轻社会大众受到的心理冲击。

02、如果滥用司法精神鉴定,将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除此之外,罪犯可能会“诈病”,这也是一大问题,以精神病学/精神医学为主的司法精神鉴定未必能够准确识别。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心理学家罗森汉恩做过一场著名的实验,他和另外7个正常人假装有精神病性症状,前往不同的精神病院就诊,结果医生无法准确识别,把他们都收进了精神病院。

这个实验令人啼笑皆非,但确实揭露了精神病学/精神医学的巨大局限性——大夫只根据表面症状下诊断,忽视个体的心理过程。

如果大众专门学习一些精神心理障碍的症状,故意佯装,完全有可能令精神科医生信以为真。很多罪犯就想利用这一点来为自己开脱罪名。

之前“清华毕业谷歌工程师杀妻案”受到网友关注,凶手陈立人以精神问题为由拖延出庭时间,还说其母亲、外婆都有精神病。其父亲为他聘请了美国知名律师,后续很可能会以他有精神病家族史、罹患了精神病为由,为他脱罪。

陈立人,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如果所有的死刑犯都接受司法精神鉴定,这个问题就会很尴尬。精神科专家也知道这些人很可能是装疯卖傻,可他们接受精神鉴定时就是表现得胡言乱语、一个劲地表现出一些症状,这些症状表面来看是幻听、妄想。从表面来说,这确实是“症状”。那这该怎么判定?

如果专家说他们没有精神病,一些唯利是图的罪犯辩护律师可能会马上说专家不专业。可如果专家说他们有某种精神疾病,即使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辩护律师就马上会找各种蛛丝马迹“证明”罪犯作案时精神不正常,企图减轻罪罚;社会大众也很容易受到误导。

所以,法院拒绝给吴谢宇、张波、叶诚尘、劳荣枝进行司法精神鉴定,这是明智的选择。如果犯罪者在犯罪时意识非常清晰,没有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那么在审判的过程中就无须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他们必须为自己的恶行承受法律惩罚!

总的来说,法院对司法精神鉴定的运用必须是合理的、适度的,慎防被滥用,进而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法律空子,才能更好地维护大众心中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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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汐谈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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