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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00:29:14
吉林,敦化。女子陈女士与情人李先生在车上偷情,谁知李先生在关键时刻突然不动了,整个人昏了过去。陈女士试图叫醒李先生,但并未成功,由于陈女士还要去接孩子放学,陈女士穿上衣服后就走了。第二天早上,发现李先生猝死在车内。李先生的家人知道后,起诉了陈女士,要求陈女士赔偿!
(信息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李先生,是一个事业有成的人。而他的情妇陈女士,则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日复一日地接送孩子、操持家务。
两人的生活原本并无交集,却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在业主群中相识,随后发展出了一段不为人知的感情。
事发当天晚上,李先生发信息约陈女士见面。陈女士回复说正在陪孩子上艺术班,并透露了地点。李先生心领神会,驱车前往,两人选择在一条僻静的小路上停车,沉浸在激情之中。
然而,当激情达到顶峰时,李先生突然身体僵硬,一动不动地压在陈女士身上。陈女士惊慌失措,试图唤醒他,但一切努力都是徒劳。
在恐慌和孩子的催促下,她选择了离开。次日清晨,李先生的车辆被发现,而他早已停止了呼吸。经过民警调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确定李先生死于心源性猝死。
李先生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认为陈女士的冷漠和逃避是导致李先生死亡的重要原因。于是,起诉了陈女士。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陈女士坚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李先生的身体状况,且因急于接孩子而未能及时施救。
而李先生的家人则认为,陈女士作为当时在场的人,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救助。
在审理此案时,主要围绕陈女士是否具有救助义务以及她的行为与李先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陈女士与李先生并非夫妻关系,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但两人之间的亲密行为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和救助期待。
因此,审理认为陈女士在发现李先生身体异常后,应当承担一定的救助义务。
然而,陈女士并未选择积极救助,而是选择了离开。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判决陈女士对李先生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也考虑到李先生自身存在的原因以及他主动邀请陈女士的行为等因素,认定李先生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酌情判决李先生承担主要责任(80%),而陈女士则承担次要责任(20%)。
@芹姐说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救助义务、过错责任以及因果关系的判定上。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一、救助义务的分析
在本案中,陈女士与李先生虽非夫妻关系,但两人在进行亲密行为时,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原则,当两人之间因为特殊行为(如亲密行为)产生合理信赖时,一方在另一方遇到危险时,有义务进行必要的救助。这种救助义务并非基于夫妻或亲属关系,而是基于双方行为所产生的特殊信赖关系。
二、过错责任的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陈女士在发现李先生身体异常后,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而是选择了离开现场。
这一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因为她未能履行因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因此,陈女士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果关系的判定
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虽然李先生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但陈女士的过错行为(未进行及时救助)与李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审理时,综合考虑了李先生自身、陈女士的过错行为以及双方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决陈女士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了公正且合理的判决。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我们应当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施救。
陈女士既然选择了和李先生发生关系,就应该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有一定的预见性和承担责任的勇气。
陈女士在关键时刻选择逃避,缺乏应有的道德担当和责任感,因此承担部分责任是合理的。
在笔者看来,这个案件没有绝对的赢家,这起事件不仅是一起简单的责任纠纷案件,更是一次对人性、道德和法律的深刻考验。它给两个家庭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我们应当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施救。也要时刻提醒自己遵守道德规范,珍惜生命和家庭。(文中人名系化名或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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