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倒翁连环话丨患病员工的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诺保莱 2024-07-11 08:07:20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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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他解除劳动合同是好心。就他这身体情况,就算病好了也不大可能跟着公司去外地,我们也是想快刀斩乱麻。而且,我们也会支付经济补偿的,没想着让他吃亏。怎么这样还会被投诉呢?”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调查时,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刘先生坦言,自己忙着各项搬迁事宜之际,还让公司惹上了“事”,他心里非常郁闷。

原来,公司有一名老员工黄某,前一段时间患病做手术,目前正在家休养。由于他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因此可以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就在他的医疗期还未到期时,公司因战略规划转变,作出搬迁至外地的决定。在处理公司各部门员工的劳动关系时,考虑到黄某身体多病,刘先生认为他即使医疗期满,也不大可能跟随公司去外地,为了双方方便,最好解除劳动关系。于是,获得公司领导同意后,在没有与黄某协商的情形下,刘先生代表公司给他发去通知,告知他公司要在搬迁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承诺会根据他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还在休养中就被解除劳动合同,这让黄某非常郁闷。他认为公司这是欺负尚在医疗期的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希望向公司讨个说法。监察员便来到黄某所在公司核实情况。

了解到果然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监察员告诉刘先生,他这种一厢情愿、自以为对双方都好的做法是错误的。

公司因战略规划转变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但这是对不处于医疗期、“三期”等特殊时期的员工的处理方式。

而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要么与赵某好好协商劳动关系处理事宜;要么等赵某在医疗期满返岗后,双方就随公司搬迁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过监察员释法,公司收回了与赵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派人上门与赵某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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