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全文发布,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首次明确现役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后,抚恤金发放的时间。在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至此,现役军人评残后当月即享受残疾抚恤金。九月退伍季来临,对于服现役期间患伤病符合评残条件的战友,应当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抓紧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现行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为2023年8月1日执行标准,评定残疾等级后的现役和退役军人,除了可以领取残疾抚恤金,还可以享受以下经济待遇:
1、军人伤亡保险残疾保险金和军人伤亡保险附加残疾保险金
因战、因公致伤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军人;因病致残疾,鉴定为1-6级残疾的军人。
残疾保险金:
因战、因公致伤残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计算规定:依据评定残疾等级的受伤时间的当月本人工资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因病致残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计算规定:依据评定残疾等级的疾病首次确诊时间的当月本人工资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详见下表:附加残疾保险金:
附加残疾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以附加残疾保险金对应的总额(附加死亡保险金现行标准为30万元),乘以相应的残疾等级计发比例,予以发放。详见下表:
2、伤病残退役军人一次性移交安置补助费
依据政策,自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1级至6级残疾或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享受安置补助费。
现行标准为:
鉴定为1级-2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70000元。
鉴定为3级-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50000元。
鉴定为5级-6级残疾等级和通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30000元。
3、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享受护理费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因公和因病一个待遇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