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定西,大妈因修房子与邻居发生纠纷并将邻居打伤。邻居报警后,大妈因故意用沙石堵路与出警的副所长发生肢体冲突。副所长因手臂被抓伤,当场扇了大妈一巴掌。大妈被打后随即摇人围堵。副所长求援后,正所长带人来支援。大妈被带回派出所后,因被正所长锁在审讯椅上的U型锁两小时,向主管部门投诉。正副所长均被处分后,大妈索赔15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60多岁的张大妈因修农村自建房,经常与邻居发生争执。
事发当天晚上20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邻居报警称,被大妈的家人打伤。
当地派出所副所长杨某接到报警后,开车与辅警权某、李某前往现场处置。
可在处警过程中,张大妈却故意在门前道路上堆放砂石,阻碍车辆不能通行。杨某劝阻无果后与其发生口角。之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
双方在撕扯过程中,杨某因被张大妈抓伤手背,一气之下,扇了其面部一巴掌,且还导致其右手食指扭伤。
张大妈随即让其孙女摇人过来帮忙。
杨某挣脱张大妈及其家人的阻挠后,躲到邻居家中向单位打电话并要求立即派员支援。
接到杨某的请求后,接警员向上级请示,随后该派出所所长董某带队并于22时许到达事发现场。
董某带人到达现场支援后,躲在邻居家中的杨某等3人才敢出来,但张大妈等人,又上前阻挠。
民警驾车驶离时,张大妈睡到警车前进行阻拦,并让其丈夫陈大爷睡到警车后面。董某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张大妈用手铐强行带上警车。
陈大爷见老伴被带走,也自行上了警车,在此过程中,张大妈的手机掉落摔坏。
次日凌晨0时许,张大妈和陈大爷被带派出所。
张大妈被拷在审讯椅上询问2小时,陈大爷则在派出所办公室等待。
在询问过程中,董某多次试图松开、压紧审讯椅上拷着张大妈的U型锁。
凌晨3时许,民警将张大妈、陈大爷送回家中。
事后张大妈及丈夫多次到主管部门投诉。几个月后,主管部门认定正所长董某使用警械不规范并追究其过错责任;副所长杨某被警告处分。
紧接着张大妈以违规使用警械、殴打他人为由,要求公安机关赔偿1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
但公安机关认为,张大妈的合理诉求为2.2万元。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第一,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具体到本案中,张大妈受伤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及违法使用警械所造成,故张大妈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赔偿标准及张大妈提供的相应票据,作出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合理适当。
第三,张大妈要求赔偿其丈夫的住院费,但其不能证明此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所致,亦无证据加以佐证,且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未动手殴打其丈夫或对其实施任何拘禁行为,故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张大妈主张其家中损失了一缸肉5000元及檩条800元,但现有证据证明系其自身保管不当造成,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檩条和肉的损失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联,故亦不予支持。
第五,关于张某主张其手机损失3800元。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就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大妈既未提供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证实其实际价值,又未提供手机实物真实其规格型号,故公安机关酌定赔偿2千元并无不当。
第六,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是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因张大妈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定公安机关赔偿张大妈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