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人变仇敌!黑龙江哈尔滨,白血病患者要求女生打胎救命,只因一年前21岁女生无偿捐

雪峰说法 2024-09-26 12:41:07

恩人变仇敌!黑龙江哈尔滨,白血病患者要求女生打胎救命,只因一年前21岁女生无偿捐献骨髓救助白血病男子,而后为了感谢一直资助女生,谁想到一年后男子白血病复发,但是女生此时怀有身孕,拒绝捐献骨髓,患病男子离世后,妻子无法接受,将女生告上法庭。最后的判决让人唏嘘不已!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小敏,姐求你救救你哥吧!你哥要不行了。王丹跪在小敏面前痛哭流涕,祈求她给自己的丈夫捐献骨髓。

小敏眼睛通红,默默流泪,一边是如同亲人的干哥哥,一边是自己肚子里没出生的孩子。

在善良与责任之间,小敏陷入了深深的挣扎,深思熟虑之后,她选择了拒绝,她认为生命的选择不应该是为了他人而放弃自己的未来。

得知答案的王丹没有说话,但眼神中的失望和痛苦,却像一把利刃,深深地刺痛着小敏的心。

她想要解释,想要告诉哥哥姐姐,自己并非无情无义,只是无法做到牺牲一个生命去拯救另一个生命。

随着小敏的拒绝,王丹丈夫最终不敌病魔离世,而离世之前也得到了释然,他像小敏道歉,他们不应该要求小敏堕胎捐献骨髓,也很感谢他之前给自己捐献骨髓让自己多活了这么久。

失去丈夫的王丹心生怨恨,她恨小敏,她认为小敏忘恩负义,她不念这几年自己与丈夫,对她进行了那么多的帮助与付出。

光是小敏毕业那会找工作,又是托关系又是找人的,就花了好几万,没有她们小敏就没有现在的生活。

现在就求她救自己丈夫一命都被拒绝,一气之下把小敏告上法庭,要求小敏返还之前为她花的所有钱财及物品。

原来一年前小敏还是在校大学生,在偶然的一次机会下得知自己是特殊血型,可以用于适配骨髓救助别人。

年轻的小敏一听能救人又不损害自己的身体条件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她毅然决然的加入了骨髓库,没多久,小敏接到通知说有一名患者跟她配型成功,询问小敏的意见。

小敏一听就人就毫不犹豫的答应了,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后,就开始了移植手术。

手术很成功,小敏也很快恢复了健康,王丹的丈夫在接受了小敏的移植后也逐渐恢复健康。

王丹夫妻也是懂得个感恩之人,将小敏视作救命恩人。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打听,终于打听到救她们的小敏。

了解到小敏家庭不是很好,一直勤工俭学比较辛苦,他们夫妻二人直接认小敏为干妹妹,承诺照顾她的生活,并帮助她顺利读完大学。

毕业后又托人给小敏找到了一个不错的工作,还遇到了合适的对像,两家人处的也如同亲人般要好。

可谁知好日子刚刚开始,却在小敏刚怀孕几个月的时候,干哥哥旧病复发,需要继续移植骨髓救命,因此才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在法庭上,小敏面对干姐姐王丹的痛诉,没有为自己辩解,她知道,在大家的眼中自己就是一个忘恩负义的小人。

但她不后悔自己的选择,因为她坚信,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被守护。

法院最终判决:小敏返还王丹夫妇的部分赠与。小敏最后将这些年王丹夫妇送给她的东西,以及自己工作攒下的一点积蓄,全部交给了王丹,算是对他们的一点补偿。

最终,王丹与小敏断绝了往来。曾经亲如家人的两人,最终走到了如此的结局。

这件事情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议论纷纷,各执己见。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才认定这件事呢?

1、王丹认为小敏不救自己的丈夫就是白眼狼,要求返还夫妻二人对其多年的帮助。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小敏与王丹夫妇之间并未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赠与合同,且韩娜的骨髓捐赠行为属于无偿、自愿的善举,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道德义务。

2、小敏因为怀孕拒绝二次捐献骨髓。

《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小敏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健康问题,包括是否进行骨髓捐赠。

她怀孕后的决定是出于对自己和未出生孩子的保护,这是对她自身生命权、身体权的尊重与行使。

3、最后小敏将这些年王丹夫妇给自己买的东西还有攒的钱都还给了对方。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该条款明确了赠与合同的基本定义和性质,强调了赠与行为的自愿性和无偿性,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

小敏的选择虽然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她坚持了自己的道德底线和人性尊严。

她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生命不应仅仅为了他人而放弃自己的未来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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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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