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5万元!”河北邯郸,孟先生向李女士支付15.8万元彩礼后同居,谁知一年不到

雪峰说法 2024-10-11 12:47:03

“返还5万元!”河北邯郸,孟先生向李女士支付15.8万元彩礼后同居,谁知一年不到,李女士就回娘家居住,和孟先生提出分手,孟先生无奈,便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但遭到李女士拒绝,于是,孟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女士返还孟先生5万元。

(来源: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先生今年30岁了,虽然年纪不是很大,但因为生活在农村且没有正式的工作,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孟先生的家人非常着急,四处委托他人给孟先生介绍对象。

期间,同村一位大娘告诉孟先生,她有一个远房亲戚有一个姑娘,年龄不小了,比孟先生大4岁,至今还没有结婚,如果孟先生不介意年龄的话,她愿意给双方撮合。

孟先生家人本来还有点介意女方比孟先生大4岁,但考虑到孟先生的实际情况,同意让孟先生和对方先相处一段时间。

随后,经过介绍,孟先生和李女士开始联系,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相处,都感觉对方不错,鉴于双方年龄都不小,且两方家长都催促,便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

李女士的家庭经济情况也不是很好,刚好父亲生病住院,便向孟先生提出18.5万的彩礼费用,孟先生的家人感觉彩礼有点高,希望适当减一点,但是李女士坚持不让,并表示彩礼才能反映孟先生对自己是否真爱。

孟先生家人无奈,便把准备给孟先生买房的钱当做彩礼支付给李女士,随后,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几个月后,李女士感觉农村生活非常不适应,便要求孟先生一起到县城居住,但是双方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孟先生本来以为双方的生活会越来越好,但是双方由于认识时间太短,共同语言太少,同居后矛盾越来越多,很快,李女士就回娘家居住。

之后,孟先生多次到李女士家,向李女士认错道歉,请求李女士和其一起回去居住,但都遭到李女士拒绝。

两年后,孟先生实在没有办法,便要求和李女士离婚,李女士返还自己的彩礼,但也遭到李女士拒绝。

之后,孟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和李女士同居一年多后,李女士返还娘家,且巨额彩礼给其生活带来巨大困难,请求李女士返还全部彩礼。

而李女士则辩解双方实际生活超过两年,同意返还部分彩礼,但要考虑双实际生活情况。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第一、本案由于孟先生和李女士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不存在离婚,只是解除同居问题,且由于二人没有孕育子女,也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仅仅是彩礼返还问题。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李女士向孟先生索要18.5万元彩礼,明显超过当地生活水准,且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孟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李女士返还孟先生5万元。

孟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并找来两个邻居作为证人,称双方实际生活不过三四个月,两位证人表示李女士生活几个月后就离开农村。

李女士则称双方离开农村是到城区生活,且两位证人连自己的名字也叫不起,二人的证言并不能证明他们实际同居时间。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孟先生起诉时表示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属于自认,而两位邻居并不属于李女士的生活情况,对证言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款数额、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李女士返还孟先生50000元并无不当,驳回孟先生上诉。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

0 阅读:44
雪峰说法

雪峰说法

追踪社会热点,学习法律知识,关注冷暖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