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因临时需要找人装修吊顶,便找来一位年已60岁的工人,并谈妥完工后

博仑有意思 2024-11-11 00:53:20

重庆,一男子因临时需要找人装修吊顶,便找来一位年已 60 岁的工人,并谈妥完工后支付其 400 元。三天过后,当男子前来验收时,竟发现该工人躺在地上,处于昏迷不醒的状态,他赶忙将其送医救治。这位工人住院达 35 天,被查出患有 28 种疾病。出院一个多月后不幸离世。未曾想,工人的家属把男子告上了法庭,索要 120 万的赔偿。男子直呼:“我既不是包工头,也不是中介,更不是业主,我太冤枉啦!”而法院一审的判决令人倍感意外。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 下午三点多的时候,黄志鑫接到了来自老李的电话,告知他吊顶已经完工,让他前去验收。 黄志鑫驾车抵达装修的场地,刚踏入屋内,便瞧见老李躺在地上,纹丝不动。 黄志鑫心头一紧,立刻呼喊了几声老李,然而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他走上前去查看,发现老李已然昏迷不醒,无论怎么呼喊都毫无反应。黄志鑫不敢轻易挪动老李,迅速拨打了120 和110,还致电给了老李的家人。 很快,老李就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黄志鑫还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望着病床上昏迷中的老李,黄志鑫满心忧虑,祈祷可千万别出什么岔子。 原来,黄志鑫是临时帮忙处理装修吊顶的相关事宜,有人给他介绍了擅长此活计的老李。 虽说老李已经60岁了,但其可是专业的技术人员,并且拥有属于自己的专业工具。 在 2023年6月27 日,黄志鑫向老李表示,业主家需要制作吊顶,面积为 6 平方米,愿意以 400 元的价格包给老李。 而且,老李能够自行决定工作时间,自行携带工具,只要做完且验收合格,就支付给他 400 元。 老李对此表示同意,决定自己安排时间进行施工,待验收合格后当场结清款项。 两人达成口头约定之后,黄志鑫便将此项工作交给了老李。 6 月 30 号下午三点多,老李致电黄志鑫让他前来验收,没想到却看到老李昏迷躺在地上。 现场的视频显示,老李在 15 点 12 分 32 秒的时候,从二楼围墙上头部着地坠落受伤,当时,他的手中还紧握着一根已经变形的铁栏杆。 老李因摔伤在医院住了 35 天,出院诊断表明,老李患有高血压 3 级、癫痫、左侧椎动脉闭塞等多达 28 项病症。 老李出院时,医院建议他到其他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然而,老李出院后,其家人并未带他前往其他医院继续医治,只是让他在家中调养。 一个多月后,老李在家中离世。 令黄志鑫始料未及的是,老李的家属竟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 120 多万元。 黄志鑫感到自己有苦难言,老李的去世跟自己毫无关联啊。 他说:我既不是包工头,也不是中介,更不是业主,只是临时帮忙照看一下,居然要面临巨额赔偿,我实在是太冤枉了! 1、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黄志鑫需承担80%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他人受损,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则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责任。 老李主要付出的是劳动力,且黄志鑫与老李协商的 400 元属于工钱。 由此,应当认定老李是向黄志鑫提供劳务,此案件应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但黄志鑫无法提供证据表明他为老李提供了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措施,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曾提醒老李注意安全。 基于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黄志鑫应当承担 80%的责任。 2、法院一审判决还指出,老李自身患有高血压 3 级等疾病,其坠落不能排除自身疾病的因素,所以老李应承担 20%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若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李住院 35 天后,被查出患有高血压 3 级等 28 项病症,医院在其出院时建议转至外院继续治疗。 但是,老李出院后,其家人并未带他前往其他医院接受治疗,老李去世后,也未进行尸检,致使死因未能明确。 老李家属称,让老李出院是因为无力承担治疗费用。 鉴定结果为,老李坠落前不排除自身疾病因素或者工作中不慎意外的因素。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老李自身应当承担 20%的责任。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黄志鑫需赔偿老李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950865.12 元。 3、黄志鑫对此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黄志鑫坚称,老李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却擅自站在围墙上进行作业,这是其坠落受伤的主要原因。 并且,黄志鑫还指出,施工现场分为围墙里面和围墙外面两个区域。围墙上方是空的,根本不是作业之地。 在围墙里面施工,可以站在脚手架上作业,在围墙外面的活可以站在高凳上。 现场视频中,也有脚手架和高凳。另外,脚手架和高凳均可使用,这些工具高度不到 2 米,完全能够触及吊顶和管道,用于施工是足够的。 11 月 5 日,二审开庭审理,然而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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