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自受,老两口重男轻女的下场!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贾大爷和老伴沈阿婆作为共有人,对拆迁所得的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他们决定将其中三套赠与儿子儿媳时,实际上是在处分共有财产。
当受赠人没履行扶养义务等附随义务时,赠与人有权基于共有财产处分的原则,要求撤销赠与并恢复其共有份额。
法院判决撤销贾大爷对儿子一家三口的赠予。
儿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