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尸检,原因力大小无法认定,为何又赔31万

西南李军 2025-02-19 11:46:35
[向右R]2022年4月15日,葛某因腰部疼痛伴活动受限前往A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腰 椎 间 盘 突 出伴坐骨神经痛。经过初步治疗,葛某回家观察。两天后,因病情未见好转,葛某再次就诊,并被诊断为腰 椎 间 盘 突 出伴神经根病、腰神经根炎及腰椎退行性 病变。 [吧唧R]4月18日凌晨,葛某被A医院疼痛科收治入院,接受镇痛消肿脱水治疗。 [汗颜R]不久,葛某出现过敏反应,胸 部CT显示双肺异常,随后转入重症医学科。经诊断,葛某存在肺部感染、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及腰椎疾病等多种问题,接受了气管插管、抗感染、血液净化等一系列治疗。 [打卡R]然而,5月3日上午,葛某心率下降,失去自主呼吸,经持续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无效,于当日10点46分死亡。死因诊断为重症肺炎、ARDS重度、脓毒血症等。A医院建议尸检,但家属拒绝。 葛某家属认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给予及时、规范、正确的治疗,导致葛某死亡,于是寻求法律援助。我们团队在评估病历资料后,确认医院存在问题并接受了家属的委托。 [拳头R]2023年6月13日,经原告方申请,法 院委托司法鉴定中 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A医院在葛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门诊筛查时未记录常规生命体征,如呼吸、心率、血压等,存在不足;葛某血压偏低时,医院未进行鉴别诊断以排除相关疾病;在抗感染方面,医院存在抗感染不力及未根据药敏结果调整抗生素的诊疗措施不足等问题。然而,由于未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因,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无法认定。 [向右R]法 院在审理后认为,葛某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重症肺炎、呼吸循环衰竭所致,A医院的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并非导致葛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是次要原因。 [拳头R]因此,法 院酌定A医院承担30o/o的责任,并判决A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葛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31097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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