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酒后回家,路上因琐事与另一名喝酒的人发生肢体冲突。次日,经警方调解,男子赔偿对方3000元与对方和解,同时为表歉意,又请对方吃饭、喝酒。谁料,又过了2天,对方酒后从床上掉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则被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男子不服,认为对方的死系自己贻误治疗等所致,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半前的一天晚上,男子李某酒后回家路上,与同样喝酒的陈某发生纠纷。
因李某将陈某头部打伤。陈某的女友随即报警。随后,治安员赶到现场将李某扭送到派出所处理。
次日,因陈某表示自己没有大碍,不需要验伤,经警方调解,李某赔偿了陈某3000元,与陈某达成和解。
李某与陈某达成和解当天,为表歉意,李某还特意请陈某吃、喝了一顿。
可令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又过了2天,陈某酒后从床上掉了下来昏迷,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又由于经鉴定陈某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左侧硬脑膜下大量出血及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组织水肿、脑疝形成,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7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考虑到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表示不服于是便提起了上诉。
李某认为:第一、陈某死之前曾喝过酒,自己的伤害行为不是导致陈某死亡的唯一原因,陈某的死亡结果不排除醉酒后摔倒等二次伤害造成的可能性。
第二、自己确实打过陈某,但是陈某自行放弃验伤,存在贻误治疗的情况。同时,在抢救时陈某的家属也曾放弃救治机会,也是造成陈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李某的辩护人也表示:李某的伤害行为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诸多因果关系中断的可能:(1)家属要求“保守治疗”,拒绝“有创”抢救措施,致使因果关系中断;(2)陈某自身酗酒、受伤后饮酒行为致因果关系中断;(3)陈某有因饮酒倒地加重伤情,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可能;(4)陈某拒绝验伤、就医系自陷风险,造成因果关系不确定、中断。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为:
第一、本案中有监控视频拍摄到李某用拳头殴打陈某的过程;多名证人也目击了两人打架的过程或看到打完架之后的情况,证实李某殴打过陈某的头部,推倒陈某后还继续暴打陈某头部的事实;陈某的伤势照片也显示陈某的头面部受伤。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李某故意伤害陈某陈某的事实。
鉴定意见证实,陈某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左侧硬脑膜下大量出血及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组织水肿、脑疝形成,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同时,尸体检验证实陈某的头皮损伤为较陈旧损伤,导致陈某死亡的致命伤为重度颅脑损伤,该损伤与上述头皮陈旧损伤具有相关性,解剖检验未发现其他致命性损伤及病理性改变,可以排除陈某在被李某暴力殴打后再遭受二次伤害的可能,也足以证实李某暴力殴打陈某头面部的伤害行为是导致陈某甲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在案证据显示,陈某被送医抢救过程中,医生曾在抢救时,电话告知家属病情变化,家属要求放弃所有有创抢救措施,但医院仍积极抢救,约40余分钟后,宣布陈某临床死亡。
因此,医院并未放弃对张某的抢救治疗,而是由于张某颅脑损伤病情发展太快,致抢救无效死亡。
第三、虽然张某在被打后、接受警方询问时,向警方表示放弃验伤,结合张某被送入医院后头颅平扫(CT)记录“脑疝未形成”的诊断情况,张某的治疗时机确有贻误,对此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足以致使李某的伤害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原判对李某量刑时已作酌情从轻考虑。
第四、涉案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法定资质,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完备,鉴定程序、过程符合法律规范,鉴定意见明确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李某。故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依法可采信为证据。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虎了友君
云里雾里,一下陈某,一下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