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六旬大爷去出租屋按摩,刚脱下全身衣物,正准备接受女技师的按摩时,大爷突然

小李环球旅 2025-02-28 15:16:51

湖北,一六旬大爷去出租屋按摩,刚脱下全身衣物,正准备接受女技师的按摩时,大爷突然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女技师以为大爷是中暑了,于是便拨打了120,奈何最终大爷还是去世了,事发后,大爷家属认为,女技师为大爷提供了不法服务为由将其告上了法院,索赔37万元。

邹大爷出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现在是三个儿子的父亲,儿子也都成家有了孩子,邹大爷退休后,就一直享受着退休的闲暇生活。

由于经常和其他大爷打牌、下棋,所以就对周围出租房有无按摩的情况很熟悉,于是,趁着一天下午没事,邹大爷便来到了其中一处出租屋。

进门后,邹大爷直截了当的称,自己就是来按摩的,一边说一边就把自己脱了一个精光,女技师肖某见状,就去拿了一些用品准备一会按摩的时候用。

然而,就在肖某准备给邹大爷放松的时候,邹大爷突然冒了很多汗,不光是头上,手上也很多汗,随即便开始呕吐起来。

肖某以为对方只是中暑了,于是将邹大爷扶着躺在按摩床上,可是邹大爷却一点反应都没有,本以为对方需要缓一缓,肖某于是便将邹大爷放在了床上一个小时,可是发现邹大爷一直没有反应,于是,肖某便打了120.

等120把邹大爷送去医院才发现,原来邹大爷是脑溢血,最终因医治无效在三天后去世。去世后,邹大爷的三个儿子认为这件事情应当由肖某承担责任,于是便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37万元。

那么,肖某有没有义务要救助邹大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是说,只要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就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肖某提供的是不法服务,虽然是不法服务,但是也有义务保障其生命安全。

但是,毕竟邹大爷本身是身患疾病去世的,即本身的疾病占了主要因素,邹大爷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任,明知自己身患高血压这样的病情,依然去出租屋接受刺激服务,最终因为过度刺激,导致了脑溢血身亡,所以,邹大爷的疾病是主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虽然肖某没有及时送医报警耽误了邹大爷的治疗,但是邹大爷的病情还是主要因素,所以,应当减轻肖某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承担15%的责任,而邹大爷本身占主要过错,承担85%的责任,这样算下来,肖某最终赔偿了邹大爷三个孩子损失19万余元。

其实,都这把年纪了,该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却为了一时之快,去做违法的事情,最终害了自己。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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