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男子回家路上,看一老人躺在地上,满脸是血,他好心扶起老人,没想到,老人家属赶来,非说是他撞的!男子拿出扶前拍的“防讹”视频,给家属看,可对方不认可,还撕扯他衣服,男子:我录视频就怕他讹我,但没想到真讹!而民警到场后,家属的态度,让男子又气又心寒!
2025年2月25号这天,王先生办完事开车回家,走到半路,看到前方有一个老人躺在地上,边上还倒着一辆电动车,看样子是摔倒了。
王先生第一反应就是停车,去看看老人什么情况,他心软,不可能冷漠的直接开车走人,但是,就是这个决定给他惹了一肚子气。
王先生靠边停好车之后,他下车前拿出手机打开录像,他也害怕有个万一,万一被讹,自己没有证据可是说不清楚的,但是,他第一时间还是想帮助老人。
他上前询问老人能起来吗?我扶你啊?
只见老人躺在地上,翻了个身,满脸是血,他颤巍巍伸出手,似乎有些意识不清醒。
王先生问老人是不是喝酒了?对于王先生的问题,他也没回答。
王先生看他摔伤了,先拍了照,问了问隔壁村的村书记,对方说这老人是他们村的,可以联系家属。
10分钟左右,老人的家属匆忙的赶到了。
王先生以为老人可以平安了,他也可以回家了,可是,万万没想到,家属上来就说是他把老人给撞倒了。
王先生哪里会想到,自己好心好意帮助老人,却被冤枉,他就怕被讹,所以先拍了视频,谁曾想对方真讹呀。
他拿出拍的视频给家属看,这下总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了吧。
对方家属看了录像也不认可,反正就是一口咬定是王先生撞的。
可以试想,家属的狡辩的理由,估计就是说,说不定你撞倒老人之后,又拍视频假装扶之类的话。
王先生有嘴说不清,对方又不认可拍的视频,随后双方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对方家属还推他,撕扯他的衣服。
当时场面一度失控,王先生更是气愤难当。
很快,民警赶来了,王先生拿出手机拍摄的视频,还说行车记录仪也拍下来了,他不信这些证据说服不了对方。
民警在现场,当着王先生以及老人家属的面,查看了行车记录仪,手机视频,很快证明了老人摔倒和王先生无关。
而且,是王先生好心才帮助老人找到了家属。
随后,民警表扬了王先生乐于助人。
可是,让王先生又气又心寒的是老人家属还是没完没了。
事后,王先生说:“老人可能摔糊涂了,他明显喝了很多酒,我行车记录仪、视频都有,老人家属无端指责我,当时我很生气!”
而老人所在的村干部也证实说,有一个邻村小伙发现摔倒老人,还扶起了他,老人70多岁了,骑车摔倒,摔破了,是小伙把他扶起来的。不过产生误会这事,他不清楚。
事后,追问摔倒老人时,他表示自己喝酒了,不知道自己摔倒了,撞可能没撞到,当时喝太多酒了,也不记得什么情况。当时感觉走过去是碰了,但是那个记录仪说是没撞到。
对这件事,王先生说:看到老人跌倒了,我肯定第一时间去录视频,去帮忙,我怕他讹我,但没想到真讹啊!
不过,王先生说以后他再遇到这种事,还会做好事,但是,会在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再做。
有人说,老人家属的行为是不是敲诈勒索啊?
敲诈勒索的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是要挟的方法,这些行为导致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被迫给对方财物。
所以,老人家属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这件事中,王先生在看到老人摔倒在地时,出于善意和紧急救助的目的,主动帮助老人,是不应该被冤枉被指责的,而且,他也不该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就算王先生在帮助摔倒老人的情况下,导致老人受了小伤,他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面对老人家属的无端指责,王先生报警求助是正确的做法。
毕竟,王先生在实施救助前拍了视频,另外还有行车记录仪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老人家属在证据面前,依然指责王先生,应该向他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家属在王先生拿出证据后,仍然坚持对他无端指责,并推搡、撕扯其衣服。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王先生的名誉权和人身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有权要求老人家属赔礼道歉。
那么,王先生遇到类似情况时,想帮助别人,该怎么保护自己呢?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遇到“扶不扶”或者需要帮忙的事情时,可以通过拍摄视频、询问旁观者等方式,为自己留下证据,也可以寻求周围人的见证,来保证自己不受到冤枉。
做好人难啊!所以,大家在做好事的时候,一定要先保护好自己,留下证据,免得有理说不清。
信源:大风新闻—2025-2-27《小伙驾车偶遇路旁醉酒摔倒老汉,扶前拍视频“防讹”不料,担心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