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为了儿子上学,求助亲戚通过赠予协议把学区房“借给”自己,入学后便归还,谁料男子耍赖不还了,称是你给的。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马大强为了孩子能在重点学校读书,找到堂弟马小磊商量,通过房产赠予方式借用其学区房。双方签订赠予协议后,马大强办理了过户手续,孩子成功入学。 案例回顾
马大强一直为儿子上学的事儿犯愁,他家住的小区不在重点学校的学区范围内。眼看着开学在即,马大强坐不住了,跑到堂弟马小磊家里求助。
"小磊啊,你那套学区房能不能帮帮哥?就借用一下,等娃入学了就还给你。"马大强搓着手说。
马小磊有些犹豫"大哥,这事儿不太合适吧?"
"咱们是亲兄弟,帮帮忙。你看这样,咱们签个“赠予协议”,等娃上学的事儿定了,我马上给你办手续还回去。"马大强拍着胸脯保证。
看着堂哥一脸焦急,马小磊最终答应了。双方签了赠予协议,马大强顺利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儿子也成功在重点学校报了到。
可谁知好景不长,等马小磊找马大强要求还房子时,马大强却变了个人似的。
"什么借用?这房子是你自愿送给我的,赠予协议都签了,你现在反悔也晚啦!"
马小磊气得直跺脚"大哥,你这不是耍赖吗?当初可是说好的借用啊!"
"有协议为证,这房子就是我的。你爱咋咋地!"马大强态度蛮横。
马小磊找亲戚说情,马大强就是不认账。无奈之下,马小磊只好把堂哥告上了法庭。
法院开庭时,马小磊提供了当时的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约定是借用性质,并非真实赠予。
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赠予协议的真实性质。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但在本案中,基于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从协议订立的背景看,马大强是为了孩子入学而寻求帮助,双方原本就存在借用意图,而非真实赠予的意思表示。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签订的赠予协议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双方实际意图是暂时性借用房产。
第三,从社会常理判断,马小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理由无条件赠与一套价值不菲的学区房给堂哥,这明显违背了日常生活经验。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双方签订的赠予协议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协议无效。
2. 马大强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马小磊。
3. 房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马大强承担。
即便是亲属之间的约定,也要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滥用亲情信任、恶意毁约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亲情,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即便是为了孩子教育,也不能采取虚假协议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更会给孩子树立错误的价值观。教育和诚信都是不能妥协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