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为8岁女儿买的教育险,存了十年,本想取出来,结果对方却说不能取,必须要等他女儿60岁的时候才能取。男子诧异地说:“这不是教育险吗?读书用啊。”对方却说:“大学四年,你可以每年取2000元,其余的就只能每年取几百元的收益。如果真想一并取出来,那我们只能按照退保来处理,给你六万余元。”男子有点愤怒了,说:“我存了十万,你给我六万,怎么反降不增呢?那我买保险的意义何在呢?”
素材来源于:海报新闻 谢先生在女儿八岁的时候,就有人上门给他推荐教育险,说:“孩子小时候用不了多少钱,等到上大学的时候花费就多了。您何不在现在给她存一笔钱?不但每年有利息收益,到时候还可以一并取出来供她读大学。” 谢先生一听,觉得倒是可以。现在手头也不紧,也不知道多年后经济会怎么样,还不如现在就给女儿存一笔。银行利息低,存在教育险里收益高一些,多好啊。 于是谢先生就按照对方的要求,每年存一万,存了十年,正好到女儿读大学的时候,他就想一并取出来供女儿上学。 可是去取的时候,谢先生惊呆了。对方说:“您这款保险条例规定,要等到您女儿60岁以后才能取,您现在不能取。” 谢先生一听傻眼了,说:“你再看看呢,当时不是说教育险吗?那就是女儿读大学的时候要用啊,你等60岁再取,那不成了养老险了吗?” 对方说:“我是专门搞这个的,我怎么会不知道呢?这个保险我们理解得非常透彻,就是要等您孩子60岁过后才能取。” 谢先生不同意,说:“我现在缺钱,我就要现在取,你们马上给我取出来!” 对方说:“您现在取也可以,但是这算是终止合同,也就是退保。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只能取六万元给您。” 谢先生不同意,说:“我存了十万,你只给我取六万,你们说的这个保险是增值的,现在不增反降,什么道理?找你们的领导来!” 对方说:“您别着急,来这里就是解决问题的。您不是说孩子上学没钱吗?在上大学的这四年期间,您每年可以取2000元,这也不错了,其余的您再贴补一下就够她用了。而账户剩余的钱就等孩子60岁再取。如果您平时实在还想取,那也可以每年取数百元的收益钱。” 这一通话把谢先生快激怒了,孩子读大学,每年让他取2000元,再加上几百元的收益,加起来才2000多,哪里够呀? 虽说女儿60岁过后可以取,但是现在的十万和以后的十万能比吗?有可能以后的十万变成只值几万,那自己岂不是更亏大了吗? 再加上自己辛辛苦苦存进去的钱,现在却失去了支配的权利,想想就憋屈。于是谢先生赶紧找了调解员,让他们帮忙讨要说法。 可是对方还是这样的回复,毕竟保险里有条条款款。不过谢先生说:“当时的保险员就是给我讲的,孩子读大学的时候就可以一并取出来,你们现在又出尔反尔,不按照这样的规定来,我必须要维权。” 对方也说:“没问题,您维权,我们也配合您。如果您这笔钱不等女儿60岁过后取,现在想取,我们真的只能取六万余元给您。” 网友们看到后,也纷纷讨论起来,说自己也买了,也不知道现在是退出来还是继续,反正感觉意义不大。 也有人说,买的时候一定要自己拿着条款分析,不要只听一面之词,有可能保险员也没有理解透彻,也有可能就是想误导,但是最后受伤的还是客户,所以一定要自己看清楚才买。
1、保险合同的效力与约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旦签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此事件中,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金需等到女儿60岁才能提取,从合同约定角度,保险公司要求按此执行有一定依据。 2、销售误导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如果男子所述保险员承诺孩子18岁上大学时可连本带息取出属实,保险员的行为涉嫌销售误导。
《保险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员隐瞒本金返还期限的关键条款,虚构收益承诺,利用熟人关系弱化投保人审查意识,这些行为违反上述规定。 3、投保人的知情权与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有权利了解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保险人有义务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或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如果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相关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男子可收集保险员销售误导的相关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等,先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对于此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