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绕城高速上,一男子追尾前方变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车车主大怒,辩称前方

重瓦下庆 2025-04-05 11:35:50

湖北武汉,绕城高速上,一男子追尾前方变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车车主大怒,辩称前方摆着锥桶不得不变道,后车却说:他拐弯不打转向灯!交警会如何划分双方责任?

(来源:鲁中晨报)

事发当天,程某开车出门,上了高速后,一直行驶在左侧快车道上。

行驶到一段施工路段时,前方一辆原本在慢车道上行驶的黑车突然向快车道变道,且没有打转向灯。

程某立即猛踩刹车并向左打转向,可是因事发突然,程某的车还是追尾了黑车。

程某下车后,前车司机骆某怒气冲冲跑过来指着程某就嚷,说:你没长眼睛啊?没看到我变道了吗?

程某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回怼说:有你这么开车的吗?你在高速上开车变道都不打转向灯的吗?

骆某说:你长眼睛出气用的吗?你没看到前面有锥桶?我不往左侧变道怎么开!而且撞车的时候我已经完成变道了!分明是你开车技术太次!

两个人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程某报了警。

交警到场后,两个人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没错。

交警听取了二人的说法后,又查看了程某的行车记录仪。根据记录仪画面显示,程某的车子追尾骆某车辆时,骆某并未打转向灯,而且当时变道还未完成。

而且,事情也并非如骆某所说的那样,锥桶不是摆在慢车道上的,而是在应急车道上,锥桶根本影响不到慢车道的车辆通行。

交警向骆某普法,想要变道,一定要提前3到5秒打转向灯,同时观察后视镜,看看后方是否有来车,在确保有足够的变道距离后再变道。

最终,交警认为,骆某不打转向灯变道,影响程某饿的车辆通行,造成交通事故,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因变道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这起事故中,骆某驾驶的黑色车辆在未提前打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从慢车道向左变更至快车道,影响了程某车辆的正常行驶,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骆某在变道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到5秒打转向灯,明显违反了这一法律条款,其行为具有过错。

此外,骆某辩称前方有锥桶不得不进行变道,但交警查明锥桶是在应急车道而非慢车道,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

即使存在道路施工或其他需要变更车道的情况,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观察、打转向灯,在确保安全且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进行变道。

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法律规定来看,程某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他在发现骆某车辆突然变道时,立即采取了猛踩刹车并向左打转向的紧急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后,只有每一位驾驶员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遵守法律是保障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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