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转错账后被收款人索要3千元“感谢费”。后因公司认为不合理,女子找收款人理论无果并报警。民警协调后,女子才又收回1200元。网友们认为,主动要的就不是“感谢费”、那是“趁人之危”!
(来源:华商报)
张女士在当地某公司工作,是公司的财务。
2025年2月26日下午,张女士按照公司的要求到银行并通过公司的公账给一个私人账户转账1万元。
可结果却因输错一个数字且没有核对账户名字,导致将钱转到其他人的账户。
张女士回到公司才发现此事。后通过银行,张女士联系上实际收款人李女士。
双方取得联系后,李女士大方承认是自己收到的钱,但提醒张女士称,银行经我同意才敢把我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你的。
李女士话里话外的意思是,她没有错,是张女士疏忽大意才导致的,她也愿意将钱还回去,但想让张女士主动“表示表示”。
见张女士不上道,李女士又说“我同事还让我不要理你呢,但我心善做不到!”
本来李女士想让张女士当面来拿的,后因张女士同意少还3千元,李女士在能够核实张女士身份的情况下,于当天就给张女士转回了7千元。
后因公司认为3千元“感谢费”有点多,张女士只能再次与李女士联系并声称老板只同意给几百元“感谢费”。
被拒绝后,张女士只能报警处理此事。因此事是民事纠纷,民警只能是让双方协调处理。
后经民警协调,李女士又转给张女士1200元。之后,就将张女士拉黑。
也就是说,李女士实际上收了张女士1800元的“感谢费”。至于为什么要主动收取“感谢费”。
李女士解释称,自己也曾有过此遭遇,结果一分没拿回来,所以要让张女士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长长记性”。
1、有网友认为,张女士是公司财务,转账都不核对账户和名字的么?这种失误不应该出现在财务身上。
也有网友认为,“感谢费”是别人主动给的,自己要来的就是“趁人之危”。性质完全不一样。还有网友认为,给点辛苦费合理,但1800元有点多。
2、那么李女士有权要求张女士支付辛苦费么?法律如何评价此事?
首先,张女士所要转账的当事人并非是李女士,其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再说宽泛一点,只要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其次,李女士有一点没说错,即转错账是张女士自身原因导致的,其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虽然我们鼓励拾金不昧,但合同无效自身也存在过错并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这件事情而言,李女士一方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就是其为处理这件事情而产生的交通费以及误工费等。
最后,从实际情况来判断,李女士的“成本”就是核实张女士的身份以及操作转账。这是有限的损失,除此以外的,就是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现在问题很清楚了,即李女士可以要求补偿,但必须要合理,否则,就是属于不当得利。双方对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除外。
3、那么大家认为,李女士主动索要1800元“感谢费”合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