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财务用ATM机给客户转账1万元,稀里糊涂输错一位数,1万元转到了别人

槿论看社会 2025-03-02 18:15:28

陕西西安,女财务用ATM机给客户转账1万元,稀里糊涂输错一位数,1万元转到了别人名下。联系银行拿到对方联系方式,可对方却说要给她个教训,只还回7000元。老板不干,让把钱要回来,却发现已经被对方删除。女财务拨打一个电话后,对方马上还钱。

张女士被老板骂了一通,她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都已经为公司挽回了7000元的损失,怎么老板还是不依不饶的?

至于这7000元的事情,还要从2025年2月26日说起:

在26日下午的时候,老板交代身为财务的张女士去给客户转账1万元。但是老板交代任务的时候已经接近于下班时间,要是去银行窗口走对公转账的话,可能当天不能到账。

于是张女士就选择了ATM机转账,反正只要把钱转过去就行,至于是不是在窗口办的业务,老板也不会询问的。

张女士急匆匆的来到银行自助机,在ATM机上操作着对公转账。这时张女士的电话响起,催促她尽快赶回去。

张女士本来就忙得焦头烂额,加上被电话催促,张女士就慌乱的输入了客户的账户,但是没有核对账户信息是不是正确,就把钱转了过去。

等张女士把回执打印出来的时候,才发现出事了,输入错了一位数,1万元转错了人。

张女士赶紧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把情况说明了一下,希望能够联系上对方,把钱要回来。

银行帮忙沟通了一下,对方也答应跟张女士取得联系商讨转错钱的事,就把联系方式给了银行,张女士也顺利加上了对方的微信。

毕竟是自己的错误造成的,张女士苦口婆心的跟李女士解释事情的来龙去脉,希望李女士能把钱还回来。

但是李女士却表示:钱可以还,但是得留下3000元的感谢费。毕竟要是她不同意把联系方式给银行,银行也不敢私自给,就当是给张女士一个教训。

张女士也不敢有任何的抱怨,能挽回点是点,就答应了李女士的要求。但是李女士要求张女士说明一下,转回7000元张女士是自愿的。

张女士按照李女士的要求发了一句话过来,李女士也按照约定转回了7000元。

可就在张女士回去跟老板解释这件事的时候,老板觉得是张女士的失误造成的,这钱总不能公司来承担,要张女士把剩下的钱要回来。

当时跟李女士沟通的时候就很低声下气了,而且答应李女士给3000元的感谢费,又去要钱毕竟不好,但是这钱要是让她自己承担也有点冤,只能硬着头皮再找李女士。

可当信息发过去后,张女士发现自己被李女士删除了好友,就开始不断给李女士打电话沟通,李女士拒绝还钱。

没办法,张女士报了警。经过警方的沟通和调解,李女士通过了张女士的好友,但只归还了1200元。

那么李女士收到了1万元的转账,却只归还了8200元,构不构成不当得利呢?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误转的1万元虽然并非是李女士恶意取得的,但要是按照情理上来说的话,这笔钱不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毕竟是得到了这1万块钱,算是不当得利,张女士是有权请求李女士归还的。而且李女士也表示过,要是张女士起诉的话,她会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的。

但李女士还是通情达理的归还了7000元,却扣除了3000元作为感谢费,这让张女士很难接受,尤其是在被老板斥责以后,因为这钱得张女士自己垫付上。

那么李女士扣除的3000元到底是否合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李女士应该返还不当得利,但在有限范围内,李女士是可以提出补偿的。但对于3000块钱的感谢费,到底算不算是有限范围内,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得出结论。

李女士也不想跟张女士过多的纠缠,而且张女士也报了警,还多次打电话打扰李女士的生活。

李女士在不堪其扰的情况下,才同意警方再次加回好友,又转过去1200元。

张女士这次当真是得到了1800元的教训,因为她的失误造成了李女士的烦扰,其实这1800元的感谢费也并不算什么了。

若是张女士还是不甘心的话,那么就只有到法院起诉,看看法院会如何判决。但是起诉需要时间,审理排期也需要时间。

就时间成本来说,现在的解决方案应该是最佳结果了。

对于张女士误转1万元,被对方扣下1800元感谢费一事,您又是怎么看待的?

您的身边是否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呢?钱都要回来了吗?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期待您的真诚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红星新闻——2025-03-01——《转账1万元转错人,对方还钱但扣了3000元“感谢费”,反复沟通又退回1200元;为“感谢费”一方还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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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的不多,可你都没给够,哪怕一个温柔的拥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