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女子花了9500元买了一部手机,结果却不慎丢失,被一大妈捡走。女子联系大妈

小记聊社会 2025-03-02 19:24:52

贵州,女子花了9500元买了一部手机,结果却不慎丢失,被一大妈捡走。女子联系大妈,请求归还手机,并给大妈1000元“感谢费”。岂料,大妈嫌弃1000元太少,一定要女子给5000元才愿意归还手机。女子向警方求助,可大妈又称,不是不愿意归还,是把手机给弄丢了。女子认定大妈就是不想归还手机,一纸诉状把大妈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女子陈某在一年前,花费9500元购买了一部新手机。

结果自己还没有热乎够,陈某就在一次外出游玩中,将手机给遗失了。

发现丢手机后,陈某立刻用朋友的手机,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尝试了几次后,电话终于接通了。

原来,是刘大妈捡到了陈某的手机。

陈某请求刘大妈归还手机,作为感谢,陈某愿意给刘大妈1000块钱。

可能是看出这部手机对陈某很重要,刘大妈竟然狮子大张口,少于5000块钱休想!

陈某多次沟通无果,只能寻求警方的帮助。

岂料,民警来到刘大妈的家里进行协商,可刘大妈又说,不是她不想归还,是手机被她不小心给弄丢了。

陈某认定,刘大妈就是不想归还手机,一纸诉状将刘大妈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由刘大妈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所依据的,正是《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什么是侵占罪呢?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刘大妈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涉案金额已经超过了5000元,已经构成了侵占罪。

刘大妈辩称:

第一,自己并非构成侵占罪,实在是因为手机被自己丢失了,主观上并没有占有的故意。

第二,刘大妈承认向陈某索要5000元感谢费,但是陈某并没有给,自己就没有义务保管陈某的个人财物。

第三,自己并不知道手机的价值,没有妥善保管情有可原。

综上,刘大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刘大妈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当事人的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确定如下事实:第一,陈某的手机价值为9500元。第二,陈某的手机丢失后,被刘大妈捡到,因没有妥善保管再次丢失。第三,刘大妈曾向陈某索要5000元感谢费,陈某没有答应。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刘大妈在捡到手机后,既没有第一时间将遗失物归还,也没有送到有关部门,自身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刘大妈因为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再次遗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院结合陈某购买手机的价格、使用时间、二手手机行情,酌情判定陈某的手机价值为85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刘大妈赔偿陈某85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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