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回来发现家没了!江西,男子告别妻子与孩子外出打工,结果17年来没有任何消息。等他回来的时候才发现,原来的家里住着陌生人,一打听才知道,房子早就被被妻儿以55万的价格给卖了。不仅如此,妻子已经起诉男子离婚15年,儿子也申请男子死亡17年。男子对此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娘俩告上法庭,索要30万养老费,法院这样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在2000年,吴某为了生活的更好,告别妻子与年幼的儿子,选择出去打工。
哪里想到,吴某这一走就是17年。在17年的时间里,吴某没有给家里打过一个电话,也没有给妻子寄过一分钱。
妻子只以为吴某出了意外,不然不可能对她们娘俩不管不顾。可是家里少了顶梁柱,单凭妻子一人,根本无力抚养儿子长大。
无奈,妻子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陈某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与此同时,妻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陈某外出打工一直没有消息,妻子在陈某“失踪”第二年,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
为了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妻子将房子以55万的价格出售。
岂料,17年后陈某回到家里,这才发现自己的房子住着陌生人,细问之下才明白了事情的缘由。
陈某怒不可遏,认为妻子实在不讲夫妻感情,也没有理由私自处理夫妻间共同财产。遂一纸诉状将妻儿娘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陈某30万元。
围绕其诉求,陈某提出以下理由:第一,陈某并没有实际死亡,故妻子无权处置夫妻间共同财产,更无权售出自己名下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如今自己年事已高,且居无定所,儿子应该承担起赡养义务。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陈某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法院经核查,确认陈某身份后,依法撤销了陈某的死亡宣告。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某外出打工期间音讯全无,作为家属,经过一番寻找后放弃,也是人之常情。
另查明,陈某的妻子申请陈某死亡、起诉离婚均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具备法律效力,故妻子的行为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2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到本案,陈某的妻子已经将房子售出,与现任房主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房子已经无法返还。
在陈某失踪的17年时间里,没有对家庭尽到义务,也没有对儿子尽到抚养义务,单纯要求陈某的妻子退还房产等财产,对陈某妻子有失公平。
经过综合考量,法院判令赔偿陈某30%补偿为宜。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