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去超市买鱼,因店员没在就自己捞了一条,谁知捞鱼过程中女子的手被鱼扎了一下感染了,造成了八级伤残。女子认为此事与超市脱不开关系,于是起诉对方索赔22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CCTV法治在线)
王女士去超市买鱼,结果当天顾客特别多,正好又碰上到货了,水产部的店员忙的忙,帮忙卸货的帮忙卸货,一时无人接待王女士。
王女士也不矫情,她挑了一会,看中了水箱中的一条鱼,于是自己拿起抄网将鱼舀了出来装进塑料袋中。结果这条鱼不停挣扎,王女士在装鱼的时候不小心被鱼鳍扎了一下。
王女士一看,手掌上被扎出了一个红点,有一点出血,但是她并没有在意,回家后照常洗衣做饭。
半夜,王女士突然发起高烧,第二天一早,家人见势不对将王女士送往医院。结果王女士的情况非常凶险,抢救了十几个小时才脱离危险。
原来,王女士被鱼刺中后感染了创伤弧菌,被诊断为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脓毒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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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王女士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被刺中的右手已经溃烂,需要每天割掉腐肉,过程十分痛苦。
就这样,王女士住了84天院,先后花掉医疗费共计75864.43元。并且,她的右手五根手指都因为这件事造成了功能障碍,构成了八级伤残。
王女士及家属认为,她遭受的这一切都是因为被鱼刺伤导致的,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找到对方索赔。
此前,超市得知此事后,曾付了9000元赔偿费,事后王女士要的太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王女士将超市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
那么,超市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又会怎么判呢?
庭审时,超市提出,当天没有店员在旁帮忙捞鱼,确实是自己店里做的不到位,但是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捞鱼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减轻己方在此事中的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也感到很为难,王女士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很常见,但是王女士这种经历却是头一次见。
经过仔细研究和讨论,法院认为,王女士去买鱼,就是超市的顾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水产区地面湿滑,自行捕捞水产品有摔倒和刺伤感染的风险,超市应当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或者在水箱旁提供正确捕捞方式,或者张贴警示标志。
依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在此方面存在明显缺失,导致王女士自行捕捞遭受感染。因此,超市在此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王女士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她在没有店员指导和协助的情况下自行捞鱼,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缺乏预见和防范能力。
结合双方的过失程度,判超市承担此事的70%责任,剩余30%责任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54088
这是什么超市?负责鱼类的人都到哪鬼混了?能有多忙?找个人捞鱼🐟都没有。 所以。超市赔70%真的。活该。
54088
更正:不→都到哪鬼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