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刚聚完餐,又和闺蜜及朋友到酒吧喝酒跳舞,谁知跳舞期间,与朋友发生碰撞

夜雨之影 2025-03-05 14:14:51

广东,一女子刚聚完餐,又和闺蜜及朋友到酒吧喝酒跳舞,谁知跳舞期间,与朋友发生碰撞,两人双双从舞台(高度约70cm)掉下,后脑勺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女子家属将酒吧和女子闺蜜、朋友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1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钟某是00后,在中山某公司上班。   11月15日,公司安排大家聚餐,钟某参加了,并在聚餐期间,和同事一起喝了些酒。   晚上11时过,闺蜜冉某给钟某发微信,邀请钟某去某酒吧玩,钟某想着好久没去酒吧了,刚好去热闹热闹,便答应了冉某。   次日凌晨0时40分,钟某和冉某、阮某、植某来到某酒吧,同行的人除了她们四人外,还有冉某邀请的两名男子。   案涉酒吧设有供客人跳舞的台子,高度约70cm,宽度在30CM左右,周围无护栏,无警戒标语。   钟某和冉某等人喝到凌晨3时20分,感觉到位了,然后在酒吧的氛围下,一起站到台子上跳舞。   阮某先上去,钟某第二个上去,植某第三个上去,因为拥挤和喝了酒,有些站不稳,植某上去后,不小心撞到了钟某。   虽然这次碰撞很轻微,但跳舞的台子很窄,导致钟某与阮某同时重心不稳,后脑勺朝地摔下。   冉某将阮某扶起来后,阮某说她有点头晕,没事。

钟某呢,出现了昏迷不醒,且呕吐现象。   冉某以为钟某喝多了,和同行的人一起将钟某拖到卡座沙发上,让钟某休息。   凌晨4时左右,聚会结束,冉某试着叫醒钟某,钟某没有反应,遂将钟某背出酒吧,并叫了网约车。   期间,植某打电话给钟某男友,说钟某喝醉了。   早上九时多,男友发现叫不醒钟某,意识到钟某状态不对,将钟某送医院抢救,下午1点,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钟某死亡。   司法鉴定结论显示,钟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摔死的)。   钟某家属意见:   1、冉某邀请钟某到酒吧喝酒,冉某是活动的组织者。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钟某因为头部着地后昏迷不醒,出现了呕吐现象,冉某没有第一时间将钟某送往医院救治,也没有通知钟某家人,而是继续留着酒吧玩耍,导致错过了第一抢救时间。   2、阮某、植某作为一同聚会的成员,同伴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义务,同伴应当履行救助义务第一时间将人送去医院。   冉某、阮某、植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植某碰到钟某,导致钟某从台上摔下,植某是直接侵权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植某的侵权行为,导致钟某从台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植某需承担赔偿责任。   4、酒吧设置的供客人跳舞的台子,高度约70cm,宽度只有30CM左右,周围无护栏,无警戒标语,酒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吧应该和冉某、阮某、植某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冉某、阮某、植某的意见差不多,三人均认为钟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并未意识到钟某身受重伤。   1、阮某同样是从舞台上倒地,除了正常的酒后头晕,阮某没有出现其他不适状况。

这可以证明摔倒与钟某的死亡并无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我们不是医务人员,不能苛求我们必须意识到钟某受伤的严重性。   2、网约车将钟某送回宿舍,植某扶钟某下车时,钟某冲对植某大喊:“不要碰我”,不像身受重伤的伤者。   冉某、阮某、植某认为,她们在钟某酒后将钟某带回宿舍,已经尽到合理且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注意义务,故不用承担责任。   法院意见:   酒吧作为经营者,对进入酒吧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吧安排跳舞人员站在卡座护栏上搞气氛,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但酒吧没有采取禁止模仿等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钟某在酒后因模仿跳舞人员的行为而摔下,酒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冉某等五人不是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人,也不具有判断钟某可能出现损伤或者处于危险情形的能力。

所以,冉某等人不存在故意隐瞒钟某摔倒,导致错过第一时间抢救的情形,冉某等5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酒吧承担50%的责任,赔偿钟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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