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与邻居喝酒后一起回到小区。事后男子又独自回到餐厅打包,并又喝了几杯。可

午夜游民 2025-03-10 22:08:07

新疆,男子与邻居喝酒后一起回到小区。事后男子又独自回到餐厅打包,并又喝了几杯。可男子次日被送到医院救治一年多后,家属却仍然将当晚两个共同饮酒人告上法庭索赔120多万元。但法院这样判!

(来源: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

男子李某离异单身,平时与20多岁未婚的女儿及80岁的老母亲在某小区生活。

退休男子谷某与李某同住一个小区,且二人同住一栋单元楼,双方是邻居关系。

2023年1月4日晚上,谷某与同是退休的同事在小区对面马路的一餐厅吃饭喝酒。

二人用餐期间,独自在餐厅用餐喝白酒的李某,因看到谷某也在,上前打招呼。李某坐在谷某餐桌上与其聊了20分钟并用自己购买的酒与谷某及其同事喝了几杯。

20多分钟后,李某返回自己的餐桌上继续用餐喝酒。此后,又拿着酒瓶和酒杯到餐厅包厢内,与几个相熟的朋友相互敬酒。

22时许,李某主动将谷某餐桌上的送酒菜拿到自己的餐桌上并要求双方拼桌。期间,李某与谷某及其同事都是喝自己的带来的白酒并又与对方二人分别碰了几杯酒。

22时30分,谷某的同事先行离开餐厅。十分钟过后,李某、谷某各自买单后一起离开餐厅,并结伴一起过马路返回小区。

谷某回到小区后,直接回了家。但之后李某又返回餐厅打包一份椒盐制作的送酒菜,等待的过程中,又与熟人碰了几杯酒。

凌晨1时30分,另一邻居回家时发现醉酒的李某倒在家门口并好心将其送回家中。

当时家人以为系醉酒所致,没有太在意。

次日,家人因李某情况未见好转将其送医救治。之后,李某就一直住院接受治疗。

住院一年多以后即2024年,李某在医院因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原因,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可谁料,家属在办完李某的丧葬事宜后,就以共同饮酒人邻居谷某以及其同事范某有劝酒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20多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事范某认为:

其只是与谷某共同饮酒且其不认识李某,都是李某主动递杯子过来敬酒、其未曾劝酒且其已经提前离开,不存在任何过错。

谷某认为:

第一,二人酒后一起回到小区,且当时李某并未醉酒,其与李某一起回到小区,就应当视其为已经尽到了安全护送的义务。

第二。李某是与其一起回到小区3个多小时后出事的,期间,李某曾回餐厅打包送酒菜且还与其他人喝了几杯,李某的住院及死亡与其共同饮酒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事发至死亡时隔一年多,家属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的损害与二人共同饮酒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给出以下审理意见:

首先,聚餐饮酒属于一般侵权的范畴,并无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由四个要件构成,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谷某、范某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二人或者一人就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三人因共同饮酒产生了相互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以及照顾护送等安全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条规定,群体性活动的参与者互负提醒注意安全、照顾义务,如若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到本案,谷某系在用餐结束前,被动加入李某餐桌的且加入前已拒绝共同饮酒,亦无证据显示饮酒期间存在劝酒行为。

即双方在饮酒过程中,均无过错行为;范某在饮酒结束前已经离开,且李某当时并未醉酒,故不宜认定范某对李某有护送安全到家的义务。即范某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谷某并非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且酒后一起回到小区,因此,在二人同住一个单元楼、李某未出现醉酒走路不稳的情况下,未将李某送回家中不宜认定谷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谷某也不存在过错。

另,李某回到小区后又回餐厅打包不仅证明其与谷某一起回小区时未出现醉酒状态,且还不排除其系后续又与他人喝酒回家后而发生的意外。故谷某亦不承担责任。

再者,时隔一年多、李某死亡原因系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家属亦未能证明李某的死亡与其喝酒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对于家属的诉求难以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家属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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