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看到自己民宿大厅非常空荡,就想着买个摆件,后来在网上看到一个小熊摆

重瓦下庆 2025-03-11 10:53:09

河南开封,男子看到自己民宿大厅非常空荡,就想着买个摆件,后来在网上看到一个小熊摆件很是喜欢,于是就花了3380元买下。可摆件摆在民宿大厅没有多久,男子却收到法院传票,对方称其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向男子索赔3万8,男子不服:要告也是告商家,为什么要告消费者?

3月6日报道,潘先生因为在民宿大厅摆放了一个小熊摆件,而被某公司告上法庭,说潘先生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要求其赔偿3万8千元。

潘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他买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是假的,公司要告也应该是告商家,为什么要告他一个消费者。

潘先生经营着一家民宿,他总觉得前台大厅的一个地方有点空,看着就不怎么舒服,就想放一个摆件。

可放什么摆件潘先生有点苦恼,于是就想着在网上看一看有没有合适的。

经过一番查看,一个小熊摆件入了潘先生的眼。

网上介绍这小熊摆件很适合放在商场,园区这些公共地方,潘先生觉得放在自己的民宿大厅就不错,于是就买下了。

小熊摆件回来后潘先生就立马摆在民宿大厅,果然有了这个摆件,让原本空荡的大厅有了一丝活力。

潘先生是越看越满意,之前还觉得3380元买贵了,这下却觉得挺值的。

可令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他会因为这一个小熊摆件而吃官司。

对方起诉他的原因让潘先生更是吃惊,说他未经过授权,如果只是摆在房子里面无所谓,可潘先生竟然把小熊摆件摆在民宿这样一个经营场所,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

潘先生觉得自己很冤,他在网上看到小熊摆件很好看就买回来了,哪里想到会是假的。

他只是一个普通人,东西买回来想摆在什么地方就摆在什么地方,而且商家描述是适合经营场所摆放的,也没有说只可以摆在房子里面。

潘先生认为,他根本不知道摆件摆在民宿大厅会侵犯他人的展览权,而且他只是一个买家,如果对方要告,不应该告他,更应该告的是商家。

对此商家也喊冤,图片及素材都是网上找的,他们也不知道这种外观注册了专利。

商家跟潘先生说,让潘先生和原告公司协商少一些赔偿,到时候他也出一些钱。

商家的意思很明了,他承认了对原告公司构成俩人侵权,但是他不认为应当负全责,反而认为潘先生应当负大部分责任。

其实商家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他可能确实不知道这小熊外观已经注册了专利,但他确实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就进行制作和售卖,已经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商家说他不清楚小熊外观已经注册专利,但他确实是在网上搜集的图片和素材制作售卖,侵犯了原告公司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要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赔偿多少,并不是由原告公司说多少就是多少,应当按照原告公司的实际损失来定。

而潘先生作为买家,把小熊摆件摆在民宿大厅,原告公司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展览权,要求潘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合理呢?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而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1. 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2. 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等。没有损害事实,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如果损害

4. 主观过错: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素,才能构成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潘先生的本意只是想要买一个摆件摆在民宿大厅,而小熊摆件刚好被他看上。

作为一个买家,一般来说不会深究摆件的真假,也无从考究,在这种情况之下,潘先生属于不知情、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他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自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小熊摆件是非常知名的产品,潘先生在不确定商家是否有权售卖的情况下买了摆件,他是存在不谨慎导致过失,是要承当侵权责任的,但其没有主观故意,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潘先生因把小熊摆件摆在民宿大厅被告侵权,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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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二阶二货

二阶二货

1
2025-03-11 12:29

利己主义!坑害普通人!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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