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错人了!”四川宜宾,3名建筑工地的工人,因为作业时没系安全带被领导发现,领导非常生气,为了让他们长记性,将三人吊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示众”。对此,网友认为这领导没有把工人当人看,太侮辱人了,应该把领导吊起来!也有网友有不同意见。 (来源:大风新闻) 现场的设施写有“某烨建设”的字样。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建筑工地内,三名工人被安全带吊挂在安全带使用体验区,安全绳还在轻微晃动。 3名工人感觉很丢人,耷拉着头。 网友透露,这3名工人疑因作业没系安全带,被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警示教育。 后住建部门将与设施项目方沟通,要求施工方规范其教育方式,顾及工人的感受。 项目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督促其采取安全的作业方式。 没想到,竟有网友表示,这一做法是为了警示教育,提升工人安全意识,比口头的安全教育更有效果。 这可能是跪久了,一时间站不起来! 前几年很多公司都在通过“扇耳光”“罚跪”等羞辱式惩罚行为,让员工更努力地工作,后来变成了具有一定隐匿性的“职场暴行”,比如“职场PUA”“排挤”“孤立”等变相霸凌行为。 还有穿着“绩效管理”的外衣,行摧残员工身心、违反公序良俗之实,这些都是丑陋的社会现象。 《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条说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赋予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但用工自主权是建立在不违背公序良俗,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合法权利的基础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工人工作的时候,没有拴安全带,项目负责人可以对工人批评教育,也可以要求工人做检讨。
但不得以侮辱、体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把工人吊起来示众。
安全部主任:罚款1000,还是罚吊?
工人:吊起来!吊起来!只要不罚款怎么都行!
主任:你们自己选的哈。
工人:律师真是多管闲事…… 网友说得很对,和生命安全比起来,这样的惩罚不算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没有安全一切等于零。 但是,大家有没有想过,普通人的权利是如何一点点被蚕食,被剥夺的?今天可以把人吊起来,明天是不是可以罚不许吃饭?
为了生活,我们已经放弃了很多,不要连最后的一点脸面,都拿给他人肆意蹂躏。
啵呦o
想到了新加坡的编型和古代的公开扒了裤子打板子。伤害性可能不是很大,警示性却比现行的一些法规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