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晚上10点多尿急,上厕所方便,她怀疑自己被一36岁男子偷拍,就告诉了男友,2人守在门口,看男子从女厕出来,男友上前质问对方有没有偷拍?没想到,不可思议的一幕出现了,男子撒腿就跑,男友一看他这是心虚呀,就在后面追,男子突然从二楼护栏跳了下去,这下事闹大了。网友:你没有执法权,追赶别人,这下好了,赔钱跑不了,不明白为啥翻身跳楼。以为自己是成龙还是李连杰?直接逃不行吗?
3月11日晚上10点多,女子和男友在中山路步行街闲逛。
虽然很晚了,但这对情侣一点没有回家的意思,边吃边聊边逛,完全没意识到,一场灾难正在慢慢靠近。
可能因为喝了太多奶茶,女子有些尿急,就去步行街2楼的公厕方便。
可没多大会,她竟然惊慌失措跑了出来,找到了男友。
男友看女子面色慌张,还挺纳闷,怎么上个卫生间,吓成这样?
这时,女子结结巴巴告诉男友,女厕里溜进去个男人,鬼鬼祟祟四处乱窜,她好像被对方偷拍了,可又不确定。
男友一听,气不打一处来,一个大男人,进女厕所,其目的不言而喻,但没有抓到现行,也不能把对方怎么样。
而且,如果男子借口自己走错了卫生间,把女厕当成了男厕,他们也没辙,不能冒然兴师问罪。
两人一商量,决定堵在女厕门口,等男子出来,质问他有没有偷拍?看他怎么说,再决定是不是报警。
毕竟,有种可能是男子确实走错了厕所,女子怀疑被偷拍,而不是确定被偷拍。
没多大会,他们还真把男子等出来了,男友上前质问对方有没有偷拍女友?
他本以为男子会狡辩,可万万没想到,让他始料不及的一幕发生了,男子突然摆脱2人的盘问,撒腿就跑。
如果不心虚跑啥?肯定他手机里有不可告人的秘密,男友肯定不能放过他,撒腿就追。
不料,男子心虚慌不择路,竟然以为自己有轻功,直接翻越2楼护栏跳了下去。
男子这一跳,重重摔了下去,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可把女子和男友吓坏了,他们赶紧报了警,男子没当场身亡,他被及时送到医院抢救。
还好,男子虽然多处骨折,但并没有生命危险。
警方通报,男子叫徐某,36岁,他对自己偷拍的行为供认不讳,不承认也没辙,手机里有证据。警方对徐某已立案。
但很多人为女子和男友担心,如果他们承担责任就太冤了,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该嫌疑人明显是跳楼逃跑或畏罪跳楼自杀。
但有人持反对意见,女子的男友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可以报警处理,私自拦截造成他人受伤的,按照故意伤害处理,还得赔偿医药费。
偷拍者只是属于好奇,偷拍者也没拍到女子面部,女子的男友大声喊叫并追赶倒至偷拍者害怕慌不择路坠楼骨折,追赶男士应该付医疗费用。
有人还说反话暗讽,他偷拍是他的不是,但是你和他理论就是你的不对了,他逃跑如果受伤了你要负责任的,别人打你,你可以报警,但是你要是还手就是互欧,把对方打坏了你要赔钱了,有人侵犯你,你不能反抗,如果反抗把对方弄伤了就是你的责任,有人抢你东西,你不能反抗也不能呼救,如果把抢劫犯吓到了,你要赔钱的。
那么,法律上怎么认定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徐某在女厕所内偷拍女子,显然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女子有权要求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徐某偷拍女子的行为,符合“偷拍他人隐私”的情形,因此他可能会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较重,处罚会相应加重。
由于徐某是主动跳楼,且其偷拍行为在先,女子的男友追赶行为虽然可能不当,但不一定构成违法。
在一般情况下,公民没有执法权,不能随意限制他人自由或进行追赶。
但具体到本案,女子的男友,是在发现徐某可能偷拍他女友的情况下进行追赶的,且追赶的目的是为了质问和可能的报警处理。
徐某选择跳楼逃跑是他个人行为,与女子的男友追赶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使女子的男友的追赶行为,可能加剧了徐某的紧张情绪,但并不能因此认定,他需要为徐某的跳楼行为负责。
当然,如果女子的男友在追赶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导致徐某受伤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男的慌不择路,以为自己很牛,没想到摔下去了,幸亏是2楼,如果是10楼的话,悲剧了。
对于徐某偷拍坠楼的行为,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