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8全面取消仅退款# 【 #仅退款未必等于不退货# 】 “仅退款”是指在电商购物中,消费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无需退货即可获得退款的一种交易方式。近日,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买家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纠纷。
2024年7月,被告朱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以54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收货后,朱某提出该摩托车存在异响、熄火、漏油等问题后申请了退款,在9月1日,未经卖家洪某同意,平台处理退款3020元至买家朱某账户。12月13日,洪某起诉至文成法院,要求被告朱某退还货款3020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工作人员与被告朱某取得了联系。朱某表示,网购摩托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在收货后与卖家一直积极沟通,但卖家并无作为,朱某才在平台发起了退货退款的申请。平台核实商家的账号钱款不足,退货存在资金风险,建议买家暂时不要退货,朱某修改申请为仅退款,最终,平台介入退还3020元。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在不断的沟通与举证中,朱某申请“仅退款”这一行为符合电商平台的消费规则,但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且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朱某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原告也认可了摩托车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意以退款的2190元作为赔偿,仅要求被告返还900元。被告当场支付调解款900元,原告随即申请撤诉,该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仅退款”系电商平台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推出的一种售后机制,并非指买家可以在收到商家的退款后无偿占用货物。
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在没有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潮新闻 记者 蓝莹 通讯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