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外卖小哥将外卖送到401后,听到屋内有人说话,就轻声敲了三下门,过了一会儿,不见有人开门,才加大了敲门声。没想到,女业主突然把门打开,指责外卖小哥敲门声音大,打扰了她们休息,并对外卖小哥进行辱骂!外卖小哥不与其计较,坐电梯准备离开,结果女业主不肯善罢甘休,从家里冲出殴打外卖小哥,并在这过程中,导致穿文胸的上身裸露!事发后,女业主起诉到法院,以隐私权、噪声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外卖小哥赔偿3200元,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抚松县人民法院) 王某是一名外卖小哥,他做这一行很久了,是第一次遇到这么不讲理的客人。 2024年5月8日中午,王某接到某平台的外卖订单,赶紧到餐馆拿上外卖,往胡女士家送去。 12:03分,王某提着外卖,到了胡女士家门口,401房间。 胡女士家隔音效果不好,王某站在门外,听到房间里有人说话,于是轻声敲门三下。 王某非常注意,咱们送外卖的,不能打扰到别人休息,结果敲完门等了20几秒钟,胡女士家还没有人敲门。 王某见状,第二次敲门,这次敲门的声音比之前大了一点, 然而又过了20几秒钟,胡女士家还是没有开门。 王某担心对方没有听见,第三次敲门的声音更大了一些,过了一阵,房门终于开了! 怎料,没等王某说,您的外卖送到了,胡女士就劈头盖脸地对王某一阵臭骂,并指责王某敲门的声音大,气势汹汹,弄得一直不开门,好像是王某的错一样! 王某解释了几句,发现胡女士不听后,俯身将外卖放入室内地面,转身离开。 胡女士看到王某的背影,依然情绪激动,不断地冲王某大声辱骂,王某还是没有动手,他后退,并将房门关上。 我听不到你的声音,就不烦了。 结果王某走到电梯门,进入电梯,胡女士就打开门,从室内冲出来,然后跑到电梯处用手抓住王某的衣领,抬起手打向王某。 这还没完,胡女士动手后,还把王某拽向他们家房门处,不让王某乘坐电梯或者通过步行梯下楼。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都没有还手,他只是一边挣脱,一边拿出手机拍录视频,他要留证,证明胡女士动手打了他。 结果双方撕扯过程中,胡女士的外衣从褪去落在胸前,导致其仅穿文胸的上身裸露。 胡女士发现,顿时不乐意了,跑回屋拿出一根棒球棒,举起棒子就朝王某打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胡女士咄咄逼人,辱骂、殴打王某,按照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胡女士进行治安拘留处罚。 王某在受到不法侵害后,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违法,不应该给予处罚。 现在的问题是,胡女士提出了以下三点主张: 1、她是消费者,王某是商家,王某和她争吵,并且骂脏话,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胡女士提出,王某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后续事件的发生升级。 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饿了某骑手的规章制度》,送餐人员严禁在送餐时对顾客说脏话、三字经,任何骑手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吵,并严禁评论辱骂顾客的规定,王某应该赔偿她1000元。 2、当时已经12点过,到了午休时间,王某没有在门外说过自己是送餐人员,或者说您的外卖到了,只是一个劲地敲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声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王某敲门的噪声,远远超过噪声标准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胡女士要求王某赔偿她200元。 3、王某和她发生冲突后,没有第一时间拿出手机拍照取证,而是在撕扯拽掉她的衣服后,才拿出了手机进行了拍摄。 胡女士认为,王某是故意的,王某的拍摄行为严重侵犯到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等等。 胡女士要求王某赔偿,2000元,加上前面两项,合计3200元。 法院意见: 胡女士在撕扯王某的过程中,自行将上衣抛开,并在上身仅剩文胸情况下,对王某进行厮打,阻止王某离开,胡女士存在过错,而且王某没有将录像或者照片公之于众,向他人进行转发、宣扬。 法院判决,驳回胡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吉林,外卖小哥将外卖送到401后,听到屋内有人说话,就轻声敲了三下门,过了一会儿
重瓦下庆
2025-03-22 18: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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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2xxx22
外卖员没告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