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正在酒店睡觉,突然门被打开,她的衣服被一男子撩起来,她惊吓醒来

重瓦下庆 2025-03-28 10:02:43

新疆乌鲁木齐,女子正在酒店睡觉,突然门被打开,她的衣服被一男子撩起来,她惊吓醒来,睁眼一看,发现同事不知怎么进到她的房间,她惶恐地跑出去,男子追出去,女子因为害怕过度晕倒了,男子想将她拉回房间,继续侵犯,结果房间门被锁上了,男子光着身子就到前台,前台没有查看女子的情况,也没有询问女子,就违规帮男子办理了房卡,男子得以将女子拖回房间,继续侵犯,女子醒来,对他,又是踢又是挠。

3月28日,海报新闻报道了,女子入住酒店遇到的这个惊魂动魄的事情。

当时女子和同事小杨出差,她与这个小杨并不是很熟悉,只是认识而已,所以就没有跟小杨出去喝酒,一个人待在房间休息。

正当她睡得糊里糊涂时,她似乎听到了门打开的声音,不过疲惫的她,并没有睁开眼,还在梦里。

梦中,她似乎感受到有人撩起了她的衣服,她这才惊醒过来,睁眼一看,看到面前突然冒出一个男子,吓得她心怦怦跳。

这下她完全清醒过来了,等她看清楚之后,才发现这个男子就是自己的同事小杨。

当时女子就惊讶了,她和小杨各自定有一个房间,小杨怎么进得了她的房间呢?

可女子还没来得及问小杨,小杨就开始侵犯她了,这时女子闻到一股酒气,她一切就明白过来了,她不敢有半分犹豫,也不敢多说一句话。

她起身就挣扎着往房间外跑去,她跑到了走廊上,但是刚才的那一幕让她惊恐和害怕过度,突然双脚瘫软,晕了过去。

小杨便趁机抱起她往房间里走去,不料当时门已经锁上了,他们进不去了。

如果当时女子是清醒的,可能她就跑去喊人帮忙了,可惜当时她什么都不知道了。

小杨看着门锁上,很是恼怒,不顾自己光着身子,然后就跑去前台,前台帮忙办理女子房间的卡。

前台可能以为小杨和女子是情侣,只是闹矛盾,然后房门锁上了,所以他们也没有看女子的情况,也没有询问女子的具体事情,然后就给小杨办好了女子房间的卡。

小杨得逞地拿着房卡,然后打开房门,他把女子拖回了房间,继续侵犯。

还好女子这时已经清醒过来了,她对着小杨又是抓,又是挠,又是踢,又是喊,她努力反抗,终于在她的努力反抗下,逃脱了小杨的侵犯。

经过这惊魂动魄的事情,女子非常愤怒,女子只是和小杨认识而已,小杨竟然是这么一个人,她真害怕和这样的人做同事。

更让她愤怒的是,前台竟然违规给小杨处理她的房卡,导致她被侵犯,差点发生了让她不敢想象的事情。

发生这件事情之后,酒店竟然只是道歉而已,她真的很恼怒。

当时女子正在休息,她和小杨也只是认识而已,小杨就要侵犯她,女子在反抗的情况下,小杨依然不顾她的真实意愿,小杨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小杨最后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他的行为依然要按强奸罪处罚。

酒店前台没有查看女子的情况,并且没有询问女子的意愿,擅自帮小杨处理女子的房卡,这是违规操作,他们是有过错的,他们要承担此事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之后,酒店只是道歉而已,这肯定是不行的,他们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女子在这件事情中,精神肯定受到很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女子可以要求小杨以及酒店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同样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一名女子,出门在外,遇到这样的事情,确实令人感到害怕。

那么你认为酒店应当给女子赔偿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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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88xxx88

用户88xxx88

16
2025-03-28 17:36

没有时间地点。编,接着编

feitian2012 回复 03-28 22:30
故事汇[开怀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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