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8个月大的儿子,被4名男子入室抢走,公公自责不已,含恨离世、婆婆也长期陷入悲痛之中,把眼睛哭坏了,整个家庭支离破碎。女子苦苦追寻儿子17年、跑遍几十个城市,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儿子,当初肇事的4名男子同时落网!女子发现其中1人竟然是自己的邻居。目前,涉事4名男子被控拐卖儿童罪,即将开庭,女子公开发声,表示“补偿没有意义,希望判处死刑!”(来源:极目新闻等)
据悉,18年前,时年才8个月大的姜甲儒住在爷爷奶奶家中。
一天晚上凌晨1点多,4名男子突然闯入姜甲儒爷爷奶奶家中,进门就将姜甲儒的爷爷拖到厨房里打了一顿。
老人想反抗,无奈又被对方踩住脸压在地上。姜甲儒的奶奶见状,想要呼救,结果被对方其中一人用钢筋顶住咽喉并威胁“别动,动就让你死!”
将两名老人控制住后,涉事4名男子直接将姜甲儒抱走,临走前,还不忘把门反锁,防止两名老人追出来。
两名老人见孙子被人抢走慌了,连忙联系了姜甲儒在外打工的父母。姜甲儒的父母闻讯立即赶回家中,起初以为歹徒是为了钱,绑架了姜甲儒,结果连续守在电话前等了很多天也没有接到任何电话。
自此,姜甲儒的父母便开启了寻找姜甲儒的道路,转眼17年过去了,这期间,姜甲儒的爷爷自责不已,含恨离世,奶奶也长期陷入悲痛之中,把眼睛哭坏了。爷爷姜甲儒的父母更是跑遍了几十个城市,但是始终一无所获。
直到1年前,警方利用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最终在70公里外的济宁找到了姜甲儒。
姜甲儒回家的同时,警方也抓获了当年入室抢走其的4名犯罪嫌疑人。
而据姜甲儒的母亲乔某称,4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人袁某竟然是他们认识多年的邻居,两家相距只有500米。而另外3名嫌疑人则来自济宁。4人合伙抢走姜甲儒后,将姜甲儒卖给济宁一户人家。
目前,涉事4名男子已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公诉,等待开庭。此外,乔某一家也对涉事4名男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寻子产生的差旅费和误工费、为老人治病产生的医药费等。不过,乔某也公开发声,表示“补偿没有意义,希望判处几人死刑!”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对此,有网友表示,入室抢孩子,不判死刑,天理难容!
有网友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仅要追究人贩子的责任,还要追究买家的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涉事4名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可能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的刑罚有3档。一般情况下,处5-10年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涉事4名犯罪嫌疑人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姜甲儒至少应当使用第二档刑罚。
为了出卖孩子,入室抢夺孩子本质上与入室抢劫无异,甚至比入室抢劫还恶劣!
而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入室抢劫的,就可以判处死刑。具体到本案,涉事4名犯罪嫌疑人因具有“入室”情节,还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进而被判处死刑!
2、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为了有效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早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已经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列入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一方面来说,《刑法》第12条规定,刑法一般情况是没有追溯力,即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具有适用效力。
具体到本案,姜甲儒被买卖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发布,按照当时的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另一方来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
具体到本案,姜甲儒时隔这么多年才被找到,即便当时就已经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也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综上,也就是说,姜甲儒的案件特殊,其父母如今是无法追究买方的责任的。
3、最后,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