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女子在恋爱期间向男友转账近7万元,不料,男友却背叛了自己。女子果断选择分

陈大大看世界 2025-03-30 23:53:03

新疆,一女子在恋爱期间向男友转账近7万元,不料,男友却背叛了自己。女子果断选择分手,并以恋爱期间6万余元转账主张借款,要求男友返还,遭到男友拒绝。女子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庭,男友抗辩系共同生活支出。庭审中,女子拿出两人聊天记录,其中"还有7万多"等对话构成关键证据,为本案带来了新可能。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晨(化名)在多年前考上大学,期间,经朋友介绍,陈晨结识了同学刘刚(化名)。因刘刚长相帅气,吸引了陈晨注意。   之后,陈晨主动追求刘刚,正所谓女追男隔层纱,很快,刘刚就沦陷了,选择和陈晨确立恋爱关系。   陈晨自认为长得也不差,加上各方面比较优秀,有足够能力驾驭刘刚,而刘刚则并没有那么爱陈晨。   陈晨是奔着结婚去的,刚毕业,就和刘刚去外面同居了,且为了将来美好生活,大量时间都是忙着事业,还主要负责了两人的共同生活费用。   刘刚则没什么上进心,选择在家躺平,以各种理由向陈晨索取钱款。陈晨没多想,除了特殊节日发红包外,平时也会向刘刚转钱。   期间,陈晨通过微信累计向刘刚转账116,275元,其中还包括刘刚以借款名义向陈晨索要的6万余元。   而刘刚也曾向陈晨转账,金额大概是4万余元。   两年后,刘刚开始对陈晨厌倦,在朋友怂恿下,经常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去各种娱乐场所,终究抵不住外面诱惑,和别人有了新感情。   陈晨发现后,选择和刘刚撇清关系,并要求刘刚偿还借款6万余元,但刘刚否认借款事实,狡辩全部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支出。   无奈,陈晨收集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将刘刚起诉到法院,争取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在庭审中,法院归纳了三个争议焦点:   1、陈晨与刘刚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构成借款合意?   《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原告应当举证借贷合意。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如果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一般来说,还是足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但如果两人存在恋爱等特殊关系,如果对方主张转账系赠与等行为,原告则需要进一步证明两人之间的转账系借款关系。   在本案中,刘刚抗辩其与陈晨之间的转账属于赠与,且用于共同开支,不属于借款,而陈晨如没有聊天记录等证据,将陷入被动。   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陈晨在分手后,留了个心眼,曾向刘刚催还借款,声称"还有七万多",而刘刚没有意识到问题,随口就说了"想办法还",这样的聊天对话,足以说明两人存在借贷合意,刘刚构成默示确认。   2、陈晨在恋爱期间曾向刘刚转账“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该如何认定款项性质呢?而刘刚通过第三方向陈晨的转账1.3万元该如何定性?   结合《民法典》第657条规定,所谓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法律上,赠与关系具有无偿性,不同于借款关系,借款关系要求对方偿还,甚至支付一定资金占用利息,但赠与则不存在返还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情侣之间的特殊字数红包,如无特殊备注,通常都会认为是赠与款想。也就是说,本案中,陈晨在恋爱期间曾向刘刚转账“520”等特殊数字的红包,具有示爱属性,依交易习惯不认定为借款。   而刘刚通过案外人转账的13,000元,则很难认为是对陈晨的赠与,推定为偿还借款,较为合理,属于有效清偿。   3、微信聊天"还有七万多"等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等,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就本案而言,微信聊天记录一般提交法院都属于打印件,也就是复印件,但是,聊天记录也属于电子数据。而根据规定,电子数据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同时,陈晨还提供了转账凭证等,相互印证后,足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确认在扣除刘刚通过案外人已经偿还的1.3万元后,剩余5万元,由刘刚向陈晨偿还。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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