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副校长把残疾的儿子安排到学校工作,等副校长一退休,学校直接将他的儿子给辞退了,事发后,学校表示当时你父亲是副校长,没办法才给你安排的,现在你爸退休了,辞退你没有任何毛病,男子不服直接将学校给告了,然而,法院的判决挺让人意外。
小陈生下来身体就有些残疾,虽然身体不好,可是小陈却很争气,上学的时候,学习一直都不错。
因为身体不好,所以找工作成了麻烦事,用人单位一听小陈身体不好,都会婉言拒绝小陈来工作。
因为小陈的父亲是当地一所小学的副校长,而母亲也在这所学校任职,当学校有文印室缺人手的时候,小陈的父亲第一时间想到了儿子,可是,虽然是副校长,但是,对于学校的人事变动,自己还说的不算。
于是,经过县残联协调,又向教育部门做了请示,加上学校领导班子全体同意,最终,小陈成功入职。
入职后,小陈这一干就是16年,期间,小陈对于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也是兢兢业业。
然而,就在父亲和母亲相继退休后,事情却发生了变化,学校要求小陈离职,原因是当时是考虑他父亲是副校长,让小陈来工作,是出于照顾的性质,而且双方没有签署任何的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并不是劳动关系。
然而,小陈的父亲老陈却认为,虽然没有合同,但是却每年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而且小陈还享受着各种福利待遇,学校从2019年开始就给小陈买社保,所以,双方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有人说,这真的是人走茶凉诠释的淋漓尽致,但是,不管怎么说,人家干了16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对一个干了16年的老员工下手,是不是不合适?
还有人说,副校长给儿子安排工作,就是一句话的事,人家还找了残联协调,又向教育部门做了请示,加上学校领导班子全体同意,完全就是走的正规应聘渠道了,而不是利用老子职权给儿子安排的。
那么,学校贸然辞退小陈,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小陈被辞退,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而且,小陈已经干了16年了,属于是与学校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即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
而学校贸然将小陈进行辞退处理,显然是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是违规解除,那么,学校是需要向小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当然,如果小陈不想离职,还期待继续在这份岗位上工作,那么,小陈是可以要求继续工作,而不是要求赔偿的。
最终,法院认定学校解除违法,判决学校赔偿小陈6万元。
作为父亲,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让儿子在学校吃空饷,而是让儿子在这个岗位上一直工作,想想确实太正直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