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00后女子毕业到公司实习,突然被确诊为红斑狼疮,治疗期间,女子在某药店买了4盒思诺思。后来病情缓解,因家庭条件差,她将剩余的思诺思等药物挂在网上出售,不料,买家收到货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审法院认定女子构成贩毒罪,女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来源:红星新闻)
女子马某是一名00后,2023年的时候,21岁的马某毕业了。
随后马某找到一份工作,到公司实习,一切都很正常,可突然一天,马某身体出了状况,变成生活无法自理了。
当时的马某对未来非常憧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希望可以做好这份工作,可医院却将马某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狼疮性脑病。
如果家里经济条件好,马某也不至于吃这么多苦,然而,家里的经济环境和突然没有了工作,让马某的生活环境变得异常艰难。
为了治疗病情,马某到医院开了思诺思用于安眠,然后在门诊药房购买了4盒思诺思。
几个月后,马某的病情有所缓解,思诺思还剩了几板没有吃完。
考虑到自己家庭条件差,想着直接扔了浪费,马某将剩余的思诺思等药物挂在网上出售。
马某一共卖了两次。
第一次是卖2板思诺思,给广州的一个买家,价格为120元。
第二次是卖给浙江的买家,3板思诺思,价格为180元的价格。
谁曾想到,浙江买家收到货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了马某。
1、精神药品是不能随便买卖的。
马某购买的思诺思,可以用于治疗偶发性和暂时性失眠,但这是处方药(第二类精神药品),普通人买不到。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我国对处方药规定得很严格,没有处方,是买不到处方药的。
2、很多人都弄错了,以为贩毒罪只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这些。
实际上,贩毒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大麻、可卡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重点在“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也就是说,并不只是我们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构成毒品犯罪,只要是“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可能涉嫌毒品犯罪!
3、马某是否构成贩毒罪,要看马某有没有认识到,她这样的行为属于贩毒。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最常用的是二阶层的认定方法。
意思是,主观上要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要具有实施犯罪的行为。
换而言之,只有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主客观不统一,则会出现无法定罪的情况。
马某将思诺思卖给他人,客观上存在贩毒的犯罪行为,马某是否构成贩毒罪,关键要看马某主观上有没有认识到这是贩毒。
比如马某不知道这些药品可能使人形成瘾癖,主观上也不知道思诺思系精神类药品,那她主观上就没有贩毒的故意,不构成贩毒罪。
反之则构成。
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了马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二审法院庭审已结束,暂未宣判。
对此,您怎么看?
二审会改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