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白嫖?”河南沁阳,一女子和闺蜜情同姐妹,哪怕发现丈夫和闺蜜关系暧昧,也只是劝说而已。可谁知丈夫和闺蜜竟玩真的,丈夫还多次给闺蜜转钱。女子在确认丈夫和闺蜜的不正当关系后,一纸诉状将闺蜜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全部转账8万元。可闺蜜却辩称这是自愿赠与款,不该返还。
(来源:长江云新闻)
女子王某和丈夫张某结婚多年,关系一直不错。女子李某是王某多年的好闺蜜,在王某婚前,二人经常一起逛街、吃饭,甚至有时候还同住一块,关系是十分的要好。
王某结婚后,同样经常约李某一起出去玩,不过以前是两个人,现在是三个人,还有一个张某。
一开始张某和李某始终保持着距离,这让王某也放心不少,可直到两年前的一天,当三人再次一起聚餐时,王某发现张某和李某的眼神交流颇多。
王某当时并没有表露出什么,等聚餐结束回到家后,王某先和张某交谈了一下,让他放下心思,要注意和李某保持距离。次日,王某也找了李某,同样对李某进行了告诫。
然而王某的告诫并未起到任何作用,张某背着王某多次和李某暧昧,甚至还在一些特殊节日给李某发红包。其中不乏一些“527元(我爱妻)”“1314元(一生一世)”。
当然,为了不引起王某的注意,张某也给王某发了同样金额的红包。
可是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查看了张某的手机,发现了他和李某之间的暧昧信息,同时也发现了这些转账记录。
王某气坏了,她明明已经告诫过二人要保持距离,没想到背地里已经在一起了。
王某是个急脾气,她在发现张某和李某的不正当关系后,立即将二人叫到一起进行了一番斥责,并要求李某返还这些年张某对其的转账。
但是李某却不同意,她认为这是张某自愿给的,而且都是张某的私房钱,他有权随时取用。
王某没想到李某竟然如此狼子野心,索性也不顾念旧情了,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归还全部转账金额8万元。
1、那这个私房钱到底该如何定性?
其实很多男性都会有自己的一个小金库,每个月当工资上交时,都会截留一部分作为私房钱。
可是在法律上,这些私房钱本质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私房钱并非个人的财产,所以张某在使用时还是要跟王某报备,要让王某知道这个钱的用途,这是张某的义务,也是王某的权利。
如果张某擅自将钱挪作他用,这就侵犯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2、那张某给李某的转账算不算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虽然张某没有告知王某这些钱的用途,而张某也的确是将这些钱以红包的方式转给了李某,李某也选择了接受,那么赠与关系已经成立。
可是张某转给李某的,均是在特殊时间,并代表着特殊意义的红包,是表达爱意的红包。
由此可见,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而这种关系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一旦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张某赠与李某红包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李某应当全额返还。
3、那李某是全额返还还是只返还一半?
在《民法典》第1062条中,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混同处理,不会进行分割处理。
因此,并不是说张某一个月拿了1万元的工资,有5000元是王某的。只有在离婚时,法院才会按照平分原则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因为张某和李某都有过错,均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所以李某应当返还全部的8万元转账,而不是只返还4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对李某的具体转账金额为7.9万余元,判决李某应当全额返还给王某,同时还要支付占用期间的部分利息。
最后,自古奸情出人命,王某的脾气还算好的,要是换作性子烈一点的女子,指不定要和李某拼命。希望李某有自知之明,尽快还钱并与张某断绝往来,插足别人的婚姻,是会遭世人唾弃的。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