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女子在街上摆摊卖盒饭,10元35个荤菜随便吃,多年来一直不涨价,一家

重瓦下庆 2025-04-03 09:46:05

安徽合肥,一女子在街上摆摊卖盒饭,10元35个荤菜随便吃,多年来一直不涨价,一家8口来吃自助盒饭,女子只收2个孩子10元,没想到,等这一家吃完,女子80多岁的老父亲,发现他们剩了2碗满满的菜,没吃一口就扔了,老父亲很心疼,就说了他们几句,不料对方却说:“我们付钱了想扔就扔。”,女子怒斥:你一辈子都不要来!网友:卖得太便宜了,你看480元半只鸡,保证连骨头都全部下肚!

3月30日中午,盒饭姐王女士和家人,早早开着车,来到摆摊地点,等一切准备就绪,她已经忙的满头大汗。

就连80多岁的老父亲,耄耋之年了,还不能安享晚年,也每天跟她出来忙活。

他不忍心看着女儿忙的精疲力尽,而自己在家享清福。

王女士的盒饭是自助形式,10元管饱,35个荤菜随便吃,只要不浪费。

多年来,这个价格一直没涨,物价不断上涨,利润薄如纸,但她坚持不涨价,让惠于民。

她本来做盒饭是卖给工地民工的,他们出力多,饭量大,饮食上又舍不得花血汗钱,他们是每个家庭的顶梁柱,长此以往,身体怎么受得了。

王女士针对这个群体做起了盒饭,盒饭物美价廉,收入微薄。如果没有善良和慈悲做支撑,这么多年谁都坚持不下去。

可30日中午,发生的一场风波,却动摇了王女士继续做下去的决心,让她打起退堂鼓。

当天,来了一家8口吃她的盒饭,其中2个是孩子,王女士看他们小,吃不多少,就收了2个孩子一共10元。

等他们吃完,王父去收拾杯盘狼藉,发现其中2碗菜还满满的,就被扔掉了。

80多岁的王父,年轻时挨过饿,知道粮食的珍贵,吃了他不心疼,但浪费了就像剜他的肉。

他气不过,就说了家长几句,大概意思是孩子没吃完,家长应该吃掉,浪费了多可惜呀!

没想到,孩子的家长立马变脸,呵斥王父:那么多人浪费,为啥偏抓着我们不放?我们付钱了想扔就扔!

这句话太刺耳了,让好脾气的王父心塞不已。

在他看来,女儿起早贪黑做盒饭,累的腰酸背痛,不挣几个钱,她之所以咬牙坚持到如今,不是因为挣钱,而是因为心善,让底层人都吃饱饭,吃好饭。

可女儿做了这么多,不落好还挨骂,他为女儿感到不值。

看到父亲跟顾客争执,王女士劝开了,可心里也堵得慌,当晚,她饭都没吃就躺在床上了,她有了放弃的念头。

有些顾客,觉得自己花了钱,使劲吃,生怕吃亏了,这些倒没啥,只要不浪费就行。

可有的人却眼睛大胃口小,吃不完的全部倒掉,这样的行为,她很寒心。

虽然内心挣扎了一夜,但第二天,王女士还是早早起来,又开始新一天的忙碌,因为还有很多人需要她的平价盒饭。

3月31日这天,王女士对着在自己盒饭摊位前排队的顾客,大声表明自己的态度:吃多少打多少,千万不要浪费!有人说花了10块钱就可以打了菜倒掉,这样的人你一辈子都不要来!

记者发现,浪费不是个例,有的餐盒里的大肉丸子,一口没动就被扔了。

还有人,看着浪费心疼,收集起来回家喂狗。

有人说,其实呢,莫要可怜人家吃不起饭,人家却把你好心不当一回事,善良就是被一些人消费了!

还有人质疑,都是什么菜啊?十元管饱,35个菜随便吃,这些菜是什么做的?卫生吗?老板一年得亏多少钱?

不管在哪吃饭都不能浪费粮食,才吃饱了那么几年就搞浪费粮食的行为了,伟人说过浪费是一种可耻更是犯罪!

《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第2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

王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已经明确告知顾客“10元管饱,35个荤菜随便吃,只要不浪费”,并在摊位上提供自助服务,让顾客按需取餐。她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止食品浪费。

当顾客出现浪费行为时,王女士及其父亲有权进行提示和提醒。

尽管王女士的父亲直接出面指责顾客,可能不是最恰当的方式,但他们的行为背后是对食品浪费的反对态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女士作为经营者,已经明确告知了顾客盒饭的价格和提供方式,即“10元管饱,35个荤菜随便吃”。顾客在享受这一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应的约定,即不浪费食物。

顾客在享受服务后,把没吃完的食物直接倒掉,不仅违反了双方关于不浪费食物的约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诚信经营的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顾客把没吃完的食物直接倒掉,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顾客浪费食物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规制。

0 阅读:477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