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花200多万买了一套二手房,刚要准备装修,一个陌生男人拿着一份租房合同上门,说前房东把房子租给他 20 年!所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男子要 20 年后才能装修!男子听后无比震惊,明白自己落入了房东设置的陷阱! 李先生的妻子怀孕了,原本的二人世界即将升级为温馨的三口之家。为了让未来的孩子能有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李先生开始四处寻觅合适的房子。 2024年4月,李先生在一位中介的朋友圈里,一眼就看中了一套面积达150多平的房源。他心中一阵欣喜,赶忙与中介取得了联系。 前房东开价200多万,而中介向李先生承诺,首付仅需10万,还信誓旦旦地表示该房屋不存在任何纠纷,且没有装修入住过,相当于新房。 李先生觉得这样的机会实在难得,在支付了30万首付后,便顺利办理了按揭购房手续。 可是万万没想到,今年3月18日,当李先生满心欢喜地准备装修房子时,突然冒出一名陌生人,拿出一份已备案的租赁合同,声称早在2023年就租下了这套房子,而且租期长达20年。 李先生和妻子听到这个消息,顿时惊得面面相觑。他们购房的初衷就是为了迎接新生命的到来,如果房子要被租出去20年,那买房的意义何在? 不过,李先生很快就冷静了下来。他仔细查看租赁合同,发现里面存在诸多猫腻。 这份租赁合同显示,这套150平的房子每月租金仅1200元,20年的租金总共才28.8万。这样的租金价格低得离谱,让李先生不得不怀疑租客吕先生和前房主张某是在联手设计坑他。毕竟,正常情况下没人会租一套清水房20年,却一直不入住。 李先生觉得自己遭遇了诈骗,于是果断报了警。但吕先生解释说,因为张某欠了他“几十上百万”,所以把房子租给他是用来抵债的。 由于有租房合同作为依据,警方无法认定这是诈骗行为,建议李先生通过起诉到法院来解决问题。 李先生急忙联系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核实后确认房屋确实存在租约,但此时前业主却失联了,怎么也联系不上。 李先生认为,中介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没有核实好房子存在租约这一重要信息,应该为这件事情负责。 中介负责人王先生却表示:“我们的购房合同条款非常完善,房子也已经正常过户到你名下,该做的我们都已经做了。房子虽然有租赁备案,但这是被前业主故意隐瞒了。前业主声称房子没有租约,还在购房合同的‘无租赁’处打了勾,所以这是前业主不讲信用,跟我们中介没有关系。” 李先生听了中介负责人的这番话,气得火冒三丈。他当初找中介就是为了能有一份保障,没想到最后却掉进了一个大坑。 中介王先生还说,如果李先生觉得他们中介有问题,可以起诉他们。 李先生认为,自己付了 2 万多的中介费用,中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查询房屋租赁情况的义务,合同中的“打勾”行为并不能免除中介应承担的责任。 只是打官司既费时又费力,李先生又急着装修入住,满心的憋屈无处发泄,无奈之下,他只能向媒体求助……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既然前房主在产权表上打了√“无租赁”。那你就认定这个理由不承认有租赁合同。如果租赁人有什么问题自己找前房主解决。 也有网友说,房主完全可以不必搭理租客,房主的买卖合同具有法律依据,而租客的租赁合同真实性存疑,且租客未曾入住,不可能随便一个人拿着一张纸就说房子是他的,租客要想证明就必须把原房主找出来,只要他俩能联系上,直接报警欺诈。 还有网友说,买卖不破租赁本身就是个悖论,买卖就自动终止租赁才对,你连产权证名字都变了,租赁主体都变了。租赁合同还有效力吗。除非新房主同意继续租赁重新签合同就是!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房主隐瞒了房屋存在租赁合同的事实,致使李先生购买了房屋无法实际居住,前房主构成根本违约,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介在为李先生提供中介服务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房屋调查是否存在租赁备案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购房意愿的事项,存在重大过失,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份购房合同,并要求前房主退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中介未尽到服务合同中的义务!
安徽,拉货小哥接单时显示货物重量并非10吨,到厂后却被告知要拉10吨环保竹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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