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起诉,刑可免罚难逃——醉驾行刑反向衔接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2023年印发的《

痴灵谈趣事 2025-04-11 10:47:55

醉驾不起诉,刑可免罚难逃——醉驾行刑反向衔接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202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准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酒后驾驶行政处罚”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对出罪后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人施加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是对“醉驾”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专门规定,与《意见》中对醉驾行刑衔接问题所准用的第91条第1款不同,造成两个法律规范文件中对醉驾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则适用产生冲突,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条款;对醉酒危险驾驶行为人给予对“普通酒驾”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行政法上过罚相当原则,均是亟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意见》第20条将“醉驾”视为“酒驾”的特殊情形因而主张对醉驾行为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处罚,其实质是将“醉驾”与“酒驾”视为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同一类行政违法行为,是对不同类型行政违法行为的错误归类,挑战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与行政法上的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财产罚”“资质罚”“人身罚”等处罚类型,并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的递次性。依照行政法过罚相当基本原则,醉驾是血液酒精含量更高、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相比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尚不构成醉驾的行为人,其理应受到比后者更严苛的行政处罚。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人采取了“财产罚”和“人身罚”,但每一种惩罚措施都只能对违法相对人产生较为有限的负担。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罚款“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不难以执行,对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10日以下的处罚措施,处罚维系的时间较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则对醉驾行为人作出的吊销驾驶证件、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的处罚措施,实则剥夺了违法行为人在五年里驾驶机动车的权利,相比于对其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前者无疑加重了对相对人的处罚力度,也大量延长了对相对人承受行政处罚负担的时间,此处的“资质罚”更严苛于对酒后驾驶行为人单纯财产处罚与短期的人身自由限制。如果醉驾犯罪行为在得到出罪处理后,除免除其刑事责任,还将其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措施作降次处理,无疑不符合行政法过罚相当原则,也未对行政处罚递次性作出实质性判断与理性选择。据此,《意见》对醉驾行刑反向衔接行政处罚规则的准用不符合过罚相当的行政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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