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52岁男子离异五年,花9800元找婚介所相亲。男子提出三个硬性要求:身高160左右,不超过40岁,避免高龄产妇,还要在杭州有房。婚介所满口答应,但一连介绍了6个,没有一个达到标准,男子心灰意冷,要求退钱。谁知婚介所表示:要求太高,你要有自知之明! 4月16日,余大哥向1818黄金眼记者求助,说出了自己的烦心事。 52岁的余大哥背井离乡,到杭州做厨师,他有过一段婚姻,但5年前已经离婚。 和前妻有个女儿,归女方抚养,所以,他是孤家寡人一个,每天回到冷清的出租屋,心里很不是滋味,一心想再找个对象,组建新的家庭。 2024年,老乡君君突然联系他,说自己在一家婚介所工作,可以帮他介绍对象,收费9800元。 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但考虑到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干,婚介所资源多,说不定可以成功,所以,他同意了。 但是,余大哥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首先,因为他自己在杭州没有房,所以希望女方条件好一些,在杭州有房子的话,他不用承担买房的压力,以后还要养孩子,压力实在太大了。 其次,女方年龄不能超过40岁,超过40岁就成了高龄产妇了,对自己和孩子都不好,而且,身高最好在160左右。 这三个条件可不低,但余大哥一再强调,这都是硬性条件,必须要达到。 婚介所本上顾客就是上帝的原则,满口答应,承诺肯定按照他的要求物色,让他满意。 看在对方如此肯定的份上,他马上交钱签合同,合同上注明,服务时间为3个月,从2024年5月9号到2024年8月8号,至少介绍6人。 但合同里也说了,他们婚介所会全力以赴协助余大哥成功交友,不过基于婚恋行业择偶意向的不可控性,不以最终是否成功交友来判定违约。 就在余大哥满心欢喜迎接新生活时,现实却给他泼了一盆冷水。 相亲的过程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因为婚介所推给他的女嘉宾,都不符合他的要求。 当余大哥见第三个女嘉宾,他已经有些生气,他找到婚介所,要求退钱,考虑到已经见了三个人,他愿意亏一点,退他8000就行了。 但婚介所一直拖延,没给他退钱,却又给我推荐了两个女嘉宾,但依然没有达到他的要求。 五个女子没有一个达到他的要求,浪费时间,浪费感情,余大哥彻底怒了,他跑到婚介所讨要说法。 他表示:我都说了我没有房,你们给我介绍的一个个都叫我买房,买是可以买,那压力太大了。 余大哥前前后后总共见了五位女嘉宾,每一个都要求他买房,现在还有一个名额没有见,但服务期已经超过八个月了。 八个月都没给自己介绍一个达标的女嘉宾,余大哥对婚介所已经彻底失望,要求退款7000元。 2025年3月,多次找店铺协商无果后,余大哥联系了老乡君君,对方竟表示,店已经搬走了,让他联系对接的红娘。 但红娘只负责介绍对象,并不关退钱的事,余大哥根本要不来钱,无奈之下,他向记者求助。 在记者的帮助下,君君来到现场,但她表示:合同上写的名额是6个,这6个早都介绍完了,而且,他的要求太高了,要找有房的,还要年轻的,太困难了。 而且,人数都服务完了,没法退钱,哪怕已经超出服务期,还在给他推送合适的女嘉宾。 但余大哥拒绝了,他还是要求对方退钱。 不得不说,余大哥的要求是真高呀!自己年龄大还离异,又啥都没有,还敢要求女方倒贴房,又给他生娃,他哪来的自信。 有人说,这哥们不是相亲,是在做梦,脸也太大了。 但抛开要求高低不说,这事还真不能怪余大哥,人家提前说明了条件,要女方有房,你满口答应,但推荐的没有一个达标,所以要求退费很合理。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余大哥与婚介所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时间为3个月,至少介绍6人,且婚介所应全力以赴协助余大哥成功交友。 婚介所在服务期内,虽然为余大哥介绍了6位女嘉宾,但均不符合余大哥的择偶条件,这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婚介所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余大哥的择偶条件是在签订合同前明确提出的,婚介所也满口答应并按照这些条件进行服务。 现在婚介所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却以余大哥要求过高为由拒绝退费,显然构成违约,余大哥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婚介所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考虑到婚介所已经为余大哥介绍了6位女嘉宾,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成本,婚介所的退费金额可酌情扣减。 大家认为,到底是余大哥眼光太高,还是婚介所介绍不力呢?到底退费多少才算合适?(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1818黄金眼—2025年4月16日)
订婚宴上,女方大哥因一字之差就要求男方母亲更改合约。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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