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婚前买了3套房,然后当起了包租公。婚后男子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可谁知妻子却以男子游手好闲,只会在家带娃,没什么本事,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60%的房产份额。男子果断拒绝,称这3套房都是婚前个人财产,加名并不代表自愿赠与。法院判了!
(来源:河南民生频道)
据悉,王先生在毕业后就进入了某知名企业,拿到了很高的薪水,而他并未乱花钱,把钱攒下来后全款买了3套房。
之后,王先生便辞去了工作,自己住一套房,另外两套房出租,每个月光收租就行,日子过得特别惬意。
后来王先生与乔女士结婚,但当时房产证尚未到手。婚后,在办理房产证时,王先生把乔女士的名字也加了进去,这让乔女士十分感动,所以给王先生生了个女儿。
婚后,王先生在家收租带女儿,乔女士上班赚着微薄的工资。可能是乔女士的事业运不太顺利,所以她的工作频繁调动,但这并不影响家里的生活。
后来乔女士觉得自己工作如此辛苦,可王先生却如此舒服,心里觉得十分憋屈,就怂恿王先生出去赚钱养家,减轻自己的压力。
王先生觉得乔女士的观点不对,自己已经努力过了,且3套房子都是自己努力赚来的。既然光收租就足够过日子了,那何必还要出去工作赚钱?钱永远是赚不完的,但生活不能压力太大。
由于二人的观点不一,所以经常吵架,最终乔女士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得60%的房产份额。
王先生没同意,这房子是他婚前买的,就算加了乔女士的名字,她有什么资格分走60%?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对此,一部分网友站在王先生这边,认为王先生既然全款买了房,乔女士又没出钱,不应该分得房产。
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房产证上有名字就有份额,法律只看产权登记。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乔女士是否能分得房产份额呢?
《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在婚前全款买了3套房子,这3套房就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王先生在婚后才办理了产权登记,且登记时将乔女士的名字也加了进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王先生在婚后在3套房子上都加了乔女士的名字,实际上是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乔女士,与乔女士共同享有3套房子份额的行为。
因此,现在这3套房子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王先生与乔女士离婚,多多少少能够分到一些房产份额。
2、那乔女士能分得多少份额?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认为,这3套房子均是王先生婚前购买,而且还是全款,其对这3套房子的贡献最大。
婚后,乔女士虽然出去打工赚钱,但王先生也在家照顾着女儿,还照顾着家庭,双方对家庭的付出是相等的。
因此,法院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乔女士可以分得3套房子的25%的房产份额。
王先生对此没有意见,他认为乔女士虽然没做出过什么贡献,好歹给他生了个女儿,这些就当乔女士的辛苦费,然而乔女士不满意,她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至少得分得一半。
为此,乔女士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时,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原则上夫妻共同才是平分的。
但是乔女士未对3套房子做出过任何贡献,虽然王先生是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但并不代表王先生自愿赠与一半的房产份额。
结合乔女士与王先生对3套房产作出的贡献值,一审法院认定乔女士可以分得25%并无不妥。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乔女士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
听雨
捞女太多了。
脱壳的蜗牛
这渣女人心不足蛇吞象。
木卵
谁说婚前财产不能分的,这不就分了么
晨光渐逝
知足是福,不知足是毒,这个女人想要的太多了!
流浪的守望者
这女的错就错在没告强奸啊,告了就赢,那男方不就是重大过错了么,分的何止60 %,80%都有可能,胆子大点可以许愿男方净身出户,怪就怪大同案发生太晚
随缘
那还结什么婚?单身多好
用户16xxx65
分的太多了。
AAA
三套房25%也可以了,离婚了,再出去卖一辈子都赚不到20%钱,,这女人好阴毒啊,以后谁要娶到她都会倒霉八辈!!
用户10xxx84
以前的法律,现在一条毛都分不到[滑稽笑]
龙城泓杰哥
杭州三套房最少应该六百万左右,四分之一就一百五十万,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