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凌晨2点,进入女子家卧室进行盗窃,被女子发现后,为制止女子呼救,男

白羊登义文 2025-04-20 17:33:30

吉林长春,男子凌晨2点,进入女子家卧室进行盗窃,被女子发现后,为制止女子呼救,男子跑到床上用腿压住女子,并用手捂住女子的嘴,因女子反抗并呼救,男子急忙脱离现场。一审法院判决男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说自己进入房间,是为了猥亵女子,可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看法。

2024年4月20日,红星新闻发布了一起入室盗窃和抢劫未遂的案例,引发关注。

王某曾经是一名外卖员,每天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靠送外卖挣钱养家。可他觉得这样来钱太慢,2019年8月24日,他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偷走一户人家的钥匙。

当天晚上7时许,他见这户人家屋内无人,用偷来的钥匙,打开了女业主冯女士的家门,从冯女士家中顺利盗走1块天梭手表、一枚戒指和300元现金。

初次得手,王某尝到甜头,并没有收手。次日凌晨2时许,他见冯女士并未发现异常,再次用钥匙打开了房门,潜入冯女士家。

他原本以为自己轻手轻脚,冯女士应该已经进入了深度睡眠,不会发现他的动静。于是,他拿着剪刀,蹲着慢慢推开冯女士家的卧室,并进入房间。

可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半蹲着寻找财物时,冯女士被惊醒了,发现有人进入自己房间后,冯女士大声质问对方是谁,随后大声呼叫起来。

王某顿时慌了神,他担心冯女士的呼喊声会惊动邻居,自己不好脱身。情

急之下,他跳上床,用腿压住冯女士,并用手捂住了冯女士的口鼻。冯女士又惊又怕,奋力反抗,并大声呼叫。王某出于害怕,急忙逃离了现场。

这场惊心动魄的遭遇,对冯女士来说无疑是一场噩梦。而王某,也因为自己的贪婪和冲动,走上了不归路。

2024年9月,案件被侦破后,王某盗走的天梭手表价值为3000元,因戒指丢失,没有作价。

王某进入他人房屋,进行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王某进入冯女士家,盗走3000元的手表、还有戒指和300元现金,法院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而在第二次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女业主发现,王某使用暴力,虽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但是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处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另外,王某在逃期间,还因犯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直到2024年3月才刑满释放。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王某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却不服,提出自己进入房间的主观意图是为了猥亵冯女士,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为什么王某会提出自己是猥亵,而不是抢劫和盗窃呢?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是因为猥亵他人,所需要承担的罪责,比入户抢劫罪要轻很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拿着剪刀进入冯女士的卧室,发现冯女士躺在床上后,并未直接实施猥亵行为,而是蹲着身子前行,在房间翻找东西。

冯女士发现后,大声质问他是谁,并呼喊出声后,王某在惊慌失措下,才跑到床上使用暴力压住冯女士,并让冯女士不要喊叫。

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不属于临时起意的猥亵行为。

因冯女士奋力反抗,并大声呼喊,王某担心事情败落,急忙逃走,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取得财物,也未对冯女士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维持了原判。

王某原本可以靠自己的双手,勤快一点,好好工作,过上安稳的生活,可他因一时的贪念,在盗走他人财物后,再次进入他人房间,实施抢劫等行为,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算罪有应得。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家门的钥匙,晚上睡觉记得反锁房门,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信源:红星新闻 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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