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引文注释第三十条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

来学斋吧 2025-04-23 10:56:42

第六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条 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第三十一条 所有引文、附录、选录,都必须忠实于原著,不得任意改动,务求书写无误。如原文有错别字,可将改正之字置于[ ]里;如原文有漏字,可将增补之字置于( )里;如原文有残缺的文字,则用“□”,缺多少个字就填多少“□”。

第三十二条 志稿中的引文均应加引号,并在页下注明出处;引文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年(4),400—429页。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九页。

第三十三条 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方式,当页编码,当页注释。不编通码。注码用阿拉伯数字加圈表示,放在所注对象的右上角。志稿注释简短的加圆括号,用文内注;较长的采用页下注,序号用①②③④……标示。

第七章 图、表、照片

第三十四条 黑白照片可穿插行文中。

第三十五条 图一般置于相关文字的后面或附近,使图文并茂,相得益彰,如属于统属性的图,可置于有关文字之首。

第三十六条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标题应具有地域(单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居中排列。左侧表明表的序码,如“表1”、“表12”(全志连贯排序),右侧表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立方米”。有的表格如“任职表”、“人物表”等,可不标计量单位。所有图、表均随文走,不在图、表之前标“附”字。

第三十七条 确定采用的附图,要绘制在透明纸(硫酸纸)上,附有图例。但不描制图名、文字和数码,应另备草图,注明图名、文字和数码,以便于印刷时植字和制版。

第三十八条 图片位置应考虑全志需要,亦可适当集中。撰稿时,各种照片均应装在信封内,别在该页稿纸后。同时,根据正文需要,在稿纸适当位置画一正方框,表示图片的位置。

第八章 志书署名

第三十九条 志书在封面和护封的书名和断限之下署“***史志办公室”,不在封面和护封署总编,副总编姓名。

第四十条 志书统一署下列人员姓名:(1)市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姓名;(2)主编、副主编、执行主编、编辑人员、工作人员姓名;(3)责任编辑姓名(4)承编单位领导小组成员、主笔、编辑人员及提供文字、图片、照片资料,实物资料人员姓名;(5)装帧设计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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