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两还这么理直气壮?云南大理,男子旅游期间买了一个西瓜,摊主称完后男子付款13元。男子一时好奇把自己的手机放在称上,结果170克的手机显示340克。男子怀疑摊主用了5两称,与摊主理论未果后把此事曝光,结果却被当地人嘲讽为“憨鸵鸟”。(来源:极目新闻)
据极目新闻4月22日讯,男子李某趁着假期来到云南旅游,行走在大街上时,发现路边有售卖的西瓜。
摊主表示西瓜10元三斤,李某感觉价格合理,于是便挑选了一个,经过称重后,李某支付给摊主13元。
李某突然想到,自己曾看过关于市场中有人缺斤少两的视频,一时心血来潮,便将自己的手机放在摊主的秤上。
结果李某的手机明明是标准的170克,在摊主的秤上却显示0.34千克,足足是真实重量的两倍。
李某怀疑摊主使用的是五两称,遂向摊主讨要说法。未果后李某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在网络上,其本意是想提醒大家避坑,结果却招来某位博主的攻击,直接称李某为“憨鸵鸟”!
更让李某无法理解的是,当地网友也纷纷站出来解释称,当地习惯使用市斤称,摊主其实并没有缺斤少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第一,摊主是否可以随意使用市斤称?
《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摊主虽然可以使用市斤称,但前提是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另外当外地游客进行购买时,应向游客进行告知。
第二,摊主应该诚信经营。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是诚信原则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所有民事活动,包括经营行为。具体到本案列当中,摊主应该诚信经营,当顾客提出质疑时有义务对其进行解释。
第三,李某作为消费者,有权提出质疑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也就是说当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问题时,有权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
第四,该博主涉嫌侮辱他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该博主作为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带有侮辱性词汇的内容,对李某进行侮辱,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一旦李某追究起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此你怎么看?
懒人
170克0.34斤,你那个0.34千克自己加的单位吧。
wjgsh
鉴定是憨鸵鸟没错,10元3斤,13元还不到4斤,如果是5两秤的话还不到2斤,特小凤都比这大